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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考核有助于落实宽严相济

时间:2010-04-06 09:46:00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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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继承和发扬以往“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移植和借鉴“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总结和吸取以往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抉择。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佳功效,司法各部门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考评机制十分重要,不恰当和不合理的部门考评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机械执法和盲目执法,容易出现不适当的放纵或严惩。 

  目前,在保障人权观念的引导下,各个部门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整肃执法队伍,适用宽严相济,维护公平正义。这些制度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立法规范并没有跟上,执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在强调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如果相应的保障、监督机制不能同步,弄不好,和解就会成为私下勾兑的有力“借口”。在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如果执法程序上的立法规范不能同步,执法效果就势必受到削弱。比如,公安民警维护治安秩序时缩手缩脚,“袭警”案件逐年增加,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追捕途中死亡而警察为此获刑的现象。 

  总结过去的经验,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最需要引起反思的是考核机制这根指挥棒是否一直有效运转。比如,在侦查环节,有些地区、有些部门片面地将案件人头数量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导致一系列“春雷行动”、“夏季攻势”等“运动式执法”活动连续不断,造成了执法的被动性和惰性,后果就是执法活动的短期效应,使执法异化为阶段性活动,形成执法的习惯性懒惰,给社会治安状况带来了极大的变数。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有案不查、发案不立、见疑犯不抓而等候“运动”的来临、“小鱼变大鱼”、疑犯到案案才立的奇怪现象。而投诉率的考核又导致办案人员过于“循规蹈矩”、顾虑过多,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在检察环节,少数地区过分强调捕后不诉率、捕后判“缓”、“管”、“免”的比例、撤回起诉率、控制不诉率等,也容易导致办案人员不敢决策,因多方请示协调而拖延办案时间,责任“大家挑”,效率提不高,使有些本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员为了减轻工作量一诉了之,使“最大程度落实从宽的要求”无从落实。在审判环节,一些地区由于强调上诉抗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访数等的考核,导致上下级间请示频频,两审变一审,为了不上诉又尽量轻判,尽显“轻刑化”本色。在少数地方,这些部门间为了各自的“政绩工程”更是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互相依靠,互“挑担子”。无休止的、频频翻新的考核、评比、检查和争创活动为这些“政绩工程”提供了更多的舞台和空间。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本应从严的可能没有及时从严惩处,而本应从宽处理的案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从宽待遇,严重桎梏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存空间。因此,只有彻底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才能使这一政策发挥最大的功效。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首先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防止单打一,防止各部门工作重心不一,各自为政;又要努力克服实践中重数量轻质效、不切实际地比增长、比规模的错误倾向,尤其是要防止顾此失彼,将一个部门的成绩建立在另一个部门的差错之上。其次要逐步建立同宽严相济政策相匹配的具体标准。不“唯数据论”,不能只以打击力度的强弱作为工作效果好坏的唯一标准,要善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将刑事调解、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等举措和探索形成量化标准,并纳入到日常考核轨道,以机制建设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并做到规范化、长效化。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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