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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须防止观念异化

时间:2010-04-20 09:48:00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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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破解观念上的误区,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防止“极端观念”的异化和转移。 

  一要防止“过严过重”的观念。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典重刑”观念余威尚存。多年“严打”没有遏制和减少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仍然不断高发,治安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以人口仅350万的江苏省常州市为例,上世纪90年代末,刑事案件被告人数一直徘徊在每年2500人左右,近几年每年则以10%的比例增长,2009年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高达5800余人。理性地分析,相比居高不下、连年增长的犯罪率,其中属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恶性高发案件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只有盗窃、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的比例居高,这其中有很多案件属于可以从宽的范围。由于受数量考核的限制,使有限的警力在打击、查处和维稳任务的落实上出现偏颇。 

  二要防止“过宽过轻”的观念。有一种观念认为,多年“严打”实践证明,单靠严厉打击犯罪并不能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好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为了彻底改变以往“严打”政策,宽严相济的立足点就是“宽”,就是要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这种观念的蔓延,必然会让本该受重处的犯罪被“从轻发落”,该严不能严,当宽也就体现不出宽,宽严相济从而走向歧路。笔者以为,宽严相济是宽和严的有机结合,有宽才有严,有严方显宽,宽中有严,严中带宽,这才是这一政策题中应有之义。所以既不能对该严的从宽,也不能对当宽的从严,无论是“严”还是“宽”,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法”,就是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同案同处”、“同罪同罚”,同时在严格执法中体现宽严相济,在宽严相济中体现严格执法。极端的“宽”和极端的“严”都是对宽严相济的误读,必须予以摈弃。 

  三要防止“刑事政策万能论”的观念。当前,许多人总是将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归因于刑事政策的选择,将刑事政策“万能化”、“神圣化”,将刑事政策置于社会治安状况发生根本好转的主导地位。事实上,刑事政策只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一个方面,刑事司法也只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诸多保障因素的一个方面,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关键不是刑事政策,而是如何预防和遏制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如何大力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道德的发展、文化的进步和社会的公平同步。如果用“万能论”的观念执行这一政策,必然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扭曲。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首先要在执法理念上准确把握、理性驾驭,防止观念的极端异化,其次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中间环节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公安的“严打”重拳和法院的轻刑化趋势中,选择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契合点,严格准确地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强化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牢牢把握执法尺度,真正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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