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就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明确构建侦查监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全面把握原则。全面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的内涵和外延,在侦监工作全过程中构建多元、立体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二是调解优先原则,切实纠正“就案办案”、“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现象,高度重视和运用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三是职能延伸原则,针对时间短、压力大、涉及矛盾急难复杂等特点,完善侦监职能向前、向后延伸的工作机制。四是依法适度原则,即职能延伸要严格把握职责的范围和边际,既要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建立多元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又要防止越俎代庖,权力滥用,更要防止因不当使用监督权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其次,要不断推进现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一是建立和完善侦监职能适度向前、向后延伸的工作机制。向前延伸,就是要通过提前介入,指导督促、推进检调对接,并对调解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监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调解的督促、推进、监督机制。向后延伸,就是要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和矛盾化解建议机制,对在审查逮捕环节未能及时达成和解协议的,通过介入和引导侦查,进一步做好跟踪监督的调解督促工作;对在侦查环节未能成功化解矛盾的,向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提出调解的重点和难点,建议公诉和审判环节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审查逮捕工作纳入整个检调对接的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检调对接办案小组,明确纳入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重点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纳入检调对接的范围;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衔接,在调解程序、期限、手续等方面加以完善;明确调解的效力,对于成功化解的案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等处理决定。三是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决避免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矛盾。加强对侦查监督环节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风险评估,区分矛盾轻重缓急,查明纠纷的来由,并加强对个案、类案的分析研判,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热点敏感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注意把握工作的策略和方法,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升防范和处置水平。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严重刑事犯罪的快速办理机制、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适时公开通报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制、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涉罪外来人员平等保护机制等等。
再次,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发挥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作用,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要注重监督纠正违法立案、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案件,尤其是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防止因不当或违法执法激化社会矛盾。二是重点处理侦查活动监督中的社会矛盾化解。重点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以及不当或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把握好监督工作的“度”,做到适度监督。要以社会矛盾化解为基础,严格把握好侦查监督职能的边际,慎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妥善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四是强化自身监督,着力提升审查逮捕案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防止因自身工作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结合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加强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总之,要依托侦查监督工作职能构建多元化、全方位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原则,切实把调解也是执法办案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贯穿在侦查监督工作的始终。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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