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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职能 有效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时间:2010-10-26 15:44:00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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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吴邦国等中央领导同志参观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肯定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展览所展示的成果和来自各方面的反响,彰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并综合运用其他检察职能,依法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方面,任重而道远。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府两院”作为国家权力的基本架构,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权力制衡权力的原理,审判权主要以受理“民告官”行政案件的形式,通过审判程序被动地行使司法审查职能,从而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毫无疑问,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机关,理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基本任务。这既是国家权力架构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任务,更是检察权的宪法使命。 

  推进依法治国,重点环节在依法行政。政府在高效集中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在行使行政权力和保障权利选择中,常常发生越位、错位。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行政权过于庞大、集中,这种“无所不在”的行政权,使执行者们产生了“无所不能”的错误认识;同时,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凸显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这一特征。而检察机关当下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是,如何在宪法的视野下,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清思路、整合资源、彰显职能。 

  一是有效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目前的行政检察工作,侧重点在于对行政审判判决的审查,监督的重点是审判权,监督方式和手段是行政抗诉。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本身数量少,使得检察机关多年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徘徊不前,职能发挥不够有效,关键是没有深刻认识行政检察职能的价值和要求。因此,要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检察力度。目前,要重点研究开展行政检察的工作机制、范围、方式和手段,拓宽思路、全面履职。 

  二是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开展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专项活动,比较成功地探索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从而努力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的现象。两法衔接机制有效拓展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目标和路径,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显著成果。如何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如何在整合内部职能上下功夫,如何在完善机制、手段、方式上下功夫,还需要今后进一步研究思考。 

  三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反贪污贿赂工作,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以此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43个罪名,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可以有效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最有效、最直接、最刚性的职能和手段。同时,结合查办案件大力加强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通过同步预防、重点预防、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推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努力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水平。 

  上述各项职能,目前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民行、预防等部门履行。但是,由于没有从宪法使命的高度去把握,而仅仅从诉讼法层面上认知,致使有些职能被弱化,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因此,如何围绕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如何着力做好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如何协同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共同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将是今后检察改革所要完成的一篇大文章。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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