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之初,就始终给公众留下强势而决断的印象。遗憾的是,安监部门的强势态度和决断措施,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形势,各类事故仍然频发不绝。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西第六位安监局长落马,收受煤老板600万贿赂”,让人对安监系统强力监管下,安全生产事故依然频发的原因,有了新的认识;也使“谁来监管监管者”的设问,显得更加沉重和迫切。 


干部成煤奴 监管成木偶


每一起矿难背后,都有可能隐藏着腐败

· LAW:为什么偏偏就是监管者自身总出问题?这不得不提醒人注意监管者自身的廉政作风问题。正是一些贪官自身意志不坚,甘心被矿主“包养”,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还主动出击、以权设租,既想作“裁判”又要当“运动员”,直接介入小煤矿的生产经营,用监管权充当“资本”公然作价入股,这些贪官已经完全蜕变为不法矿主的帮凶,成为了安全事故的潜在肇事者。
  

· 箭步: 这些安监局局长“前腐后继”让人感到十分痛心,但令人深思的是,在国家加大力度反腐的形势下,他们为何还会铤而走险呢?其原因就是在安全生产的监管链条上缺乏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管。如果缺少健全的监管机制,那么再换多少个安全局长想必也没有用。   
 

· 徐爱民: 监管者一旦被监管对象“包养”,就会受人钱财而自觉不自觉地替人消灾。这样一来,监管者在监管中就会底气不足、投鼠忌器,以至于敷衍塞责、渎职失职。因此,只有割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包养”关系,才能强化监管,消除监管死角,避免更多监管者“前腐后继”。

  山西的安监局窝案让人触目惊心,局长们搞腐败,安监工作如何有保障?


  落马局长郝俊亮:收受百万住宅
 
  经万柏林区安监局局长郝俊亮决定,该局委托太原市矿山设计院对辖区内的46座煤矿进行安全评价,并收取每个煤矿5000元的“安全评价返还款”,共计23万元。局长郝俊亮指使其下属将赃款存入以个人名义办理的活期存折。 [详细]
 
  落马局长奥建荣:敛财不计数额多少

 
  奥建荣家庭财产共计139万余元,除去奥建荣夫妻自1991年以来的各项合法收入、父母资助及奥建荣贪污、受贿所得,奥建荣对2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详细]
 
  落马局长韩斌:滥用职权开“绿灯”
 
  韩斌在在煤矿保留、坑口复工、日常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方面违反规定,包庇、支持盂县西南关非法煤矿生产,收受矿主贿赂共计319万元,此外,有114.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详细]
 
  落马局长武小莉:背负33名矿工的生命
 
  武小莉任交口县安监局局长期间,指使属下在出售煤炭准销票时,私自使用自制普通收据收取管理费53.43万元,其中50万元揣进个人腰包。  [详细]

  落马局长闫全维:分赃不均暴露案情
 
  薄薄两页的起诉书显示,从2003年到2006年3年间,闫全维收受的600多万元巨额贿赂,全部来自一名煤矿老板。在庭审现场,闫全维多次用颤抖的声音为自己辩护:“我睁着眼睛跳下了他布置的火坑。”   [详细]


   感叹:山西第6位安监局长为何睁眼跳下火坑?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情况下,还能出现“前腐后继”现象,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是什么原因酿成“前腐后继”呢?除主观原因外,还有外部因素不能忽视:监督软弱犹如稻草人;执法对贪官很宽松;制度为贪官解后顾之忧。[详细]

   安监局官员腐败与谋财害命
 
  安监局官员腐败主观上是其私欲膨胀的结果,具体手段有:参与煤矿投资合伙,出具虚假生产安全评价报告,违规发放安全许可证等。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并不完善的环境下,仅仅靠挪“屁股”、纪律处分之类是不足给安监管理系统官员以震慑、以惩戒的,安监局官员腐败而导致的谋财害命也将在继续上演…… [详细]

·商州原安监局局长贷款买官事发   
 

·山东:烟台原安监局局长涉嫌受贿受审
 

·辽宁一安监局副局长玩忽职守导致煤矿透水被定罪   
 

·广东安监局原副局长违规发证造成特大矿难被判刑   
 

·山西安监局设备处原处长刁岷办公室住所藏500万
 

    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新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该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且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必须由联邦立即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到出事矿井进行事故调查。在如此监管下,我们看到美国的煤矿一年死亡人数大约在30人。
  

· 网友: 如果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频繁出现腐败官员,那么谁来保障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依靠矿主、贪官的良心发现和悔过自新是行不通的,对于这些奸佞枉法之徒,不仅要加大监督力度,而且在法律执行上应该更加严厉,否则会让贪官心存侥幸,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 普照大地: 要想监督监管者,就必须破除蒙在他们身上的神秘面纱,使他们的公务活动都让人看得明白、真切。这不仅包括对煤矿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的程序设定,更重要的是要保证煤矿审批、核查和日常监管全过程的透明、公开。

  前仆后继的贪官们无不用悲剧的手法在向人们阐明:如果在他们滥用权力的时候,一切赋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个人曾经对他们进行及时制止和监督,至于如此吗?

  安监局局长事故多发?
 
  资本逐利的本性是引发频频矿难的本质原因,可怕的倒是一些负有相应责任的官员们的人格和灵魂的资本化。假如安监部门能够独善其身,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所有的勾结和交易都可能失效,至少其“成果”将大打折扣……可这个假如能成立吗? [详细]

  安监局何以成为腐败重灾区?
 
  当人民把安全监督的权力交给安监局的时候,监督他人的安监局却无人监督。在制度设计上,监督者一开始就被置于道德楷模的位置,这种监督制约链的缺失或断裂,形成了制度监督的真空。另外,在安监局内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付之阙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  [详细]
 
  安监局长轮番落马的监督者悖论

 
  作为监督者,其权力的行使也应合乎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即保证监督者不会出现类似于被监督者违法乱纪的问题等等。否则,不仅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容易滋生监督的盲点和真空。于是,监督安监局长的缺位和虚位,形成了监督中的“灯下黑”现象。  [详细]
 
  看干部监督机制缺陷
 
  我们的监督机制存在致命硬伤——“唯上是从”下的监督缺位。制度的设计关键在于假定。如果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造成坏结果;如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详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车辆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赞助和馈赠。
·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 《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陈杰   美工:赵亚伟

  “谁来监管监管者”,始终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既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其上级的上级的上级,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同级政府中的其他部门。

  有效的监管来自全社会共同努力
 
  “谁来监管监管者”的答案,既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其上级的上级的上级,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同级政府中的其他部门。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管,只能寄希望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充分动员和介入。 [详细]

  理顺政府部门的特殊权力
 
  完善监督机制不是唯一的法宝,真正的治本之策怕还是要理顺政府部门的特殊权力,限制并削减其市场化寻租的可能。如果行政垄断不是民众之福、反成为民生之祸,还不如让政府安心地为自由市场去服务。  [详细]
 
  制约和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社会主体的运行,不能自我保证永远驶于正轨。所以,社会需要一套严密有力的监督机制。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首先做到科学生产、依法监管。安全生产法是“血铸的条文”,是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根本保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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