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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时间:2007-07-26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美国国会通过的《军事司法统一法典》集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及军事司法组织法于一身,是美国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没有专门的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察的职能由军事指挥官和军内设置的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军事审判组织体系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一级是军事法庭,又分为简易军事法庭、特别军事审判法庭和高等军事审判法庭三类。军事法庭不是常设的审判机构,而是针对特定案件临时召集的审判组织,某个特定案件审理完毕即告终止。第二级是军事复核法院,设于各军种的军法署内。军事复核法院由一个或数个陪审小组组成,每个陪审小组由3名以上的上诉军事法官组成。其中,陆军军事复核法院设有3个陪审小组,空军、海军、海岸警卫队军事复核法院设有4个陪审小组。第三级是军事上诉法院,设立于国防部,是最高的军事审判组织。军事上诉法院由3名非军人法官组成,其中1名为院长。法官经参议院提名并同意之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届满可以连任。

在管辖上,所有军事犯罪均受军事审判机关管辖,各军种审判组织的管辖权一般只限于本军种所属人员。在级别管辖上,美国各级军事法庭主要以犯罪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作为划分管辖权的主要标准:简易军事法庭可判处1个月以下的监禁、45天以下的非监禁劳役、2个月以下指定范围的拘禁或者不超过月薪三分之二以下的罚薪,但不能审判军官和军校学员;特别军事审判法庭可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3个月以下的非监禁劳役、6个月以下每个月三分之二以下的罚薪;高等军事审判法庭可判处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

在惩处程序上,由于美国《军事司法统一法典》对军事犯罪做了广义的界定,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因此,在惩处程序上也分为经“军事审判”程序认定犯罪和经“非司法性惩处”程序认定犯罪。“军事审判”完全按照军事法庭形式和司法程序进行并确定刑罚的适用;“非司法性惩罚”是由各级军事指挥官以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违法军人处以较轻的制裁,是一种准司法性活动。

美国的军事刑事诉讼活动,与美国社会司法与行政权力的高度分立不同,充分体现了军事司法首先服从于军事需要的特点,军事司法权与军事指挥权是合一的,各级指挥官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军事审判中可充当军事法官的角色。军事司法权因指挥官的行政职务不同而不同,指挥官的行政职务越高,其军事司法权限就越大,如连级或相当于连级指挥官可召集建立简易军事法庭;营级或相当于营级指挥官可召集建立特别军事审判法庭;师级或相当于师级指挥官可召集建立高等军事审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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