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清廉”之称的瑞典正陷入腐败丑闻的困境,在瑞典人痛斥贿赂和腐败这种可耻的行为的当下,腐败的尘垢是如何钻进来的?明显表露的跨国公司腐败丑闻揭示,当前这是全球反腐的新动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教授表示,这与全球一体化有密切关系,打击跨国腐败不能“自扫门前雪”,各国要联合起来,构建完善的法律合作体系。

联合国发起反腐新倡议 帮助发展中国家追回资产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与世界银行9月17日共同发起了一项新倡议,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追回被腐败官员窃取的国家资产,并将这些资产用于发展项目投资。[详细]

瑞典掀起反腐风暴

    瑞典新任的反贪局局长克里斯特·凡·德·沃斯特正在调查绅宝公司(Saab)向中间人提供秘密“佣金”以向捷克和奥地利推销其“鹰狮”战斗机的指控。沃斯特说:“人们一直认为腐败不是瑞典的问题,但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在全球化的今天,瑞典也面临着反腐的问题。“随着世界变得越来越小,我们的大公司正越来越多地面临这个问题,它们必须学会处理这样的问题。” [点击全文]

瑞典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

    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瑞典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负责调查、申诉经济领域和反腐败领域的案件。其实瑞典对商业贿赂的法治态度相对于政府贿赂来说要宽松,但商业贿赂的发生行为却很少。究其原因…… [点击全文]


瑞典如今也面临着反腐问题

·行贿在国外是必须的
   “这些腐败丑闻与瑞典公司高管在国外运用与国内不同的准则有关。”“(这些公司)一个共同的借口是,行贿在国外是必须的,人们都是这样做生意的。越过了国境就意味着他们不必为此感到内疚。”
·行贿的一般途径
   有资料显示,跨国公司平均在贿赂政府官员中支付了相当于其收入一个百分点的款项。
   政府收买。政府收买是许多转轨国家盛行的一种致命的腐败形式。它指的是通过影响政策、公共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来从政府手中榨取利益。
  尽管有更加严厉的法规来约束它们的行为,但拥有外资的公司与没有外资参与的国内公司一样频繁地参与收买政府。而且,总部在公司所在国的跨国公司比总部在国外的跨国公司更加“积极”地从事收买政府的活动。
  政府采购回扣。与没有在外国直接投资(箭称FDI)的公司以及总部在公司所在国的跨国公司相比,那些总部在国外的FDI公司更愿意为政府采购提供回扣。
·行贿何以“畅通无阻”?
   首先,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在各国得以起诉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其他跨国公司的举报,然而,同一国家内部的跨国公司竞争同一项目的可能性较小,从而相互举报的可能性也较小。各国虽然存在审判跨国公司的法院,但检察官对跨国公司国外的腐败行为难以像国内一样进行监察,这样就增加了追踪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难度
  其次,占绝对资源优势的政府权力和薄弱的执法系统为行贿提供了温床。
  跨国公司行贿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只有当权力大范围退出经济领域,法制更加健全,社会风气也更好时,才能得到基本的扭转。

朗讯事件突显跨国公司反腐败的囚徒困境

美德普公司在华行贿在美挨重罚

西门子行贿案反思

   瑞典国家反贪局由5名检察官和2名经济专家组成,隶属检察总长办公室,但完全独立于国家警务处。 
   在国际层面上,反贪局的首要策略是与欧洲联盟司法合作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藉此提高调查跨国贪污罪行的效益和效率。同时,反贪局继续致力于与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务求最有效地运用各项现有资源。由于进行国际调查时必须追查资金的海外流向,这种国际合作更显重要。

·跨国腐败的三种类型
   一个是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官员,也叫商业贿赂;第二种是贪官外逃,虽然他原来的腐败行为都在自己的国家之内,但是他出逃以后要处罚他就会涉及到他的祖国与其所出逃的国家两个国家的司法问题;第三种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现象:腐败资金的跨国流动,它伴随着人员的出逃或者跨国公司腐败问题的败露。腐败资金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比如地下钱庄进行流动的。
·腐败手段“推陈出新”
   典型的如通过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逃避税款。而目前还有一种新兴的方式,就是通过在华的商会或协会联合作业。另外,一些外国公司已经联合起来,通过在华的商会或协会聘请国内部分行业的党政机关领导担任职务,给予“好处”,从而变相获取利益。这是一种行贿的更为隐蔽的做法。
·恶化商业环境 洋腐败推波助澜
   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明目张胆从事外交官员不敢从事的活动。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操纵石油产量,垄断石油价格,从而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由于他们的开采权是用贿赂形式取得,所以,当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不是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盘布局角度出发,而是由当地官员根据西方石油公司的战略利益来制定,这样就曲解了驻在国经济发展战略,剥夺了这些国家的财富。
    世界银行网站上有一个“黑名单”,专门公布那些利用行贿来取得当地大型工程合同项目的公司的名字。事实说明,跨国公司行贿腐败并非什么秘密,而是一个需要全世界共同治理的难题。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

·打击跨国腐败 美国颁布《海外反腐败法》
   1977年美国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打击跨国腐败纳入到自己打击腐败体系里的国家。同时,它还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会计制度,对遏制跨国腐败有着积极的作用。实施中,发现仅靠自身力量打击跨国腐败很困难,同时对美国公司的竞争也不利。后来就推动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的国家制定了一个公约,即《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成员国都要按照公约去做。但实际上执行得最好的还要数美国。 
·遏跨国腐败 反腐国际合作摆上中国反腐重要日程
   200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先后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加重要和迫切。
·乔新生:切断跨国公司非法利益输送渠道
   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被截然区分开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核实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虽然发现了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但却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贪污犯罪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要想切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链条,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体制,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

·打击跨国公司腐败需要内外兼修
·外企反腐败路在何方

    ● 在互联网上监督拥有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与当地官员之间的会谈(使游说更加透明)。
    ● 努力使政党的融资活动更加透明。
    ● 支持外国投资顾问委员会和外国商业社团及联合会的组建(给跨国公司一个有意义、可供选择的影响渠道,并创造竞争者间互相影响的论坛)。
    ● 与国际商业协会及其它民间社团联合建立监督小组,监督海外竞标商、私有化交易和有FDI参与的大型政府采购。
    ● 定期监督和公开对拥有FDI公司组织行为的调查数据,并公开公司非法活动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 通过与企业家社团、改革家、政府官员、法律制定者和媒介联合组建和集体行动以改善管理。世界银行研究所正通过参与小组(参与者讨论公司责任和国家管理的关系),在加强联合与加深意识方面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全文]

编辑:陈杰  美编:赵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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