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月22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杨景茹 单鸽)“数字经济条款的设置是目前反垄断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的出台,为反垄断法数字经济专章的体系化设置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在2月19日举行的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一次会议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和反垄断法修改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专章设置数字经济条款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杨东对此作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指南》既体现了我国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领域取得了世界级的初步成果,也标志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最发达的数字经济竞争法体系的国家之一。
“《指南》的出台并不是句号,它能推动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的修改。”杨东表示,我国已完全具备体系化制定数字经济反垄断条款的时机和条件。
“我国数据治理一些方面落后于欧盟,但是在数字经济反垄断和竞争的法律和执法经验方面并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杨东介绍,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都为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执法积累了丰富经验。如今从审慎监管到全面监管的时代,国际高度关注移动端的数据流量,移动C端“二选一”行为与B端的“二选一”问题相比,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更为严重。
为何建议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条款进行专章规定?杨东表示是出于对保持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的考量。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是我国目前唯一有关数字经济的专门法律条款,是世界上最早规定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法律条款之一,我一直建议将其吸收到《反垄断法》当中,而专章设置既能开创性建立独立的数字经济反垄断原则和制度,又能保持《反垄断法》体系的完整性。”他进一步作出解释,“推动旧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体系和新数字时代的反垄断法体系相对独立、相对并行,我个人认为非常有必要。”
谈及如何进一步对数字经济相关条款做出更体系化的规定,杨东表示,数据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此还需要更加聚焦流量垄断问题。“可以对德国反垄断法第十次修正案中提到的‘数据入口’的概念予以关注——这其实就是流量垄断。”杨东补充道,“包括日本《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中对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创新,也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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