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432期       今日4

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往期回顾
新闻检索——SEARCH
关键词:
检索方式:
高级检索























 

 

首页>>一至四版>>编读往来>>本页

是“缓刑”而不是“缓期”

时间:2006年07月23日  09时50分   作者: 冷继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贵报6月23日《装神弄鬼有人信,骗人钱财终获刑》一文中,“被告人孙中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不准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除此之外,刑法再没有其他“缓期”的表述。而该文的作者,所要告诉读者的判决结果应该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缓刑。不能混淆了“缓刑”与“缓期”。

江苏省靖江市 冷继林

发表评论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2,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