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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缓刑”而不是“缓期”
时间:2006年07月23日 09时50分 作者: 冷继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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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报6月23日《装神弄鬼有人信,骗人钱财终获刑》一文中,“被告人孙中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不准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除此之外,刑法再没有其他“缓期”的表述。而该文的作者,所要告诉读者的判决结果应该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缓刑。不能混淆了“缓刑”与“缓期”。
江苏省靖江市 冷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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