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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期       今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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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重伤”获刑五年:冤

时间:2006年07月23日  09时50分   作者: 张学义 李文政 唐培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张学义 李文政 唐培红

今年5月25日的《检察日报》刊登的《母与子谁是真凶》一文报道:“贾旭军将贾舍包摔倒在地,致使其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及韧带断裂,构成重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旭军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依据被害人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左肩锁关节囊撕裂、肩锁韧带断裂等伤情,作出重伤鉴定结论欠妥,在此与原作者共同探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以上两条轻伤鉴定标准,均对肩锁关节脱位及韧带撕裂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既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贾舍包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及韧带断裂,如无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应属轻伤鉴定范围较合适。被告人贾旭军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建议当地法律监督机关对被害人贾舍包伤情检验鉴定书进行法医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加强法律监督,杜绝冤案和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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