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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与“被告人”不能混淆

时间:2006年08月20日  00时21分   作者: 冷继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被害人”与“被告人”不能混淆

贵报7月17日《被害人民事索赔有多难》一文的第4段中,“一般来说,被害人如果在被宣判之前,若想获得减刑,其家人是会考虑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但一旦刑事部分判决之后,愿意赔偿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从这句话原意看,前一个“被害人”应该是“被告人”。

江苏靖江市 冷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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