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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都市快报》2006年8月18日第三版(杭州新闻版)《26岁的董事长就是飙车视频的主人》的报道,文中交通警察问:“你和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这名26岁的董事长答:“我是公司的法人。大股东。”
上述报道所要表述的是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行使一定职权的负责人(文中指飙车视频的主人,即26岁的董事长),可惜,这名26岁的董事长、记者、编辑都把企业“法定代表人”错成了企业“法人”(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不能当做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来使用,这两个民法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如果不加区分很容易混淆,请大家引起重视。
浙江舟山市 林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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