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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博:违法犯罪是由于法商发生了畸变

时间:2006年09月13日  00时52分   作者: 姜洪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周惠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犯罪心理学专家。

“你们提出的‘法商’概念很好,对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很有启发性。”9月9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惠博在家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当记者提起“法商”这个概念的时候,周惠博教授很兴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流,周惠博教授表达了对法商有关问题的看法。他认为,法商是一个非智力因素,它的指向性是积极的;智商高、法律素养高的人法商并不一定高;我国公民法商有提高但整体水平还很低。

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犯罪心理的

“人的素质有两个方面,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包括情绪、情感、意志、性格、动机等,这些都是非智力因素。我国社会、家庭、学校目前对情商等非智力因素的普遍忽视,是导致一些人心理不健康、不健全,最终发展成为犯罪的重要原因。”说到法商,周惠博教授先给记者讲起了心理学。

周惠博教授说,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犯罪心理的,它是由不良心理进一步发展而成的。每一个人都可能产生不良心理,如果这种不良心理一直没有矫正,同时又有外界不良因素的作用,那么,这种不良心理就会逐渐演变为违法心理、犯罪心理,最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发展为犯罪。

贪官的犯罪心理就很有代表性。他们开始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如被称为“59岁现象”的犯罪案件,犯罪人有一种补偿心理,想在退休之前捞上一把;年轻一点的,则是对自己期望值太高。心理失衡再加上外界不良诱惑,就导致原本就没有内化于心的法律意识一步步淡化,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智商高、法律素养高的人法商并不一定高

周惠博教授指出,法商应该是接近非智力因素的,因此,高智商的人或者法律素养高的人,法商不一定高。比如前几年发生的博导制毒案。

周教授说到的“博导”是刘应泉。2001年10月,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应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一审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的制毒、贩毒案件不同,刘应泉制贩的名为“毒瘾消”的毒品,竟然是他发挥自己所掌握的医药学知识和“聪明才智”自己研制出来的。周教授还举例说,在很多网络色情案中,建立色情网站和浏览色情网站的都是高智商的人,也说明高智商的人法商并不一定高。

近些年,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我国公民法律素养也在提高,但法律知识丰富也并不等于法商高。周惠博教授认为,法律知识、法律素质要内化为人的心理品质,也就是“法律意志”,才能称为法商。这一点与情商比较接近。情商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法商应该是指人内心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程度的高低,守法、用法意志的坚定与否。

他表示,情商概念的指向性是积极的,即一个人情商越高,越会管理自己的情绪,越会在为人做事中保持良好情绪,也越容易取得成功。法商概念的指向性也应该是积极的,就是说,法商越高的人越崇尚法律,守法的意志力越强,依法的意识越突出,也越不容易违法、犯罪。那些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不是法商高,而是法商发生了畸变。

公民法商有提高但整体水平还很低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民告官”、公益诉讼等越来越多,对此,周惠博教授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公民的法商在逐渐提高,但从普遍的范围来讲,公民法商整体上还很低。比如,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开始初期,社会上很多人一度认为在商业往来中收“回扣”、“红包”之类的违法犯罪问题是“潜规则”;再比如,前一段时间,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后,靠着颇有迷惑性的“受贿扶贫”辩解,博得众多网民的同情。对明显违法违规的现象不以为然,是一些人“违法犯罪合理论”的诡辩得到公众认同的表现,表明公众的法商整体还不高,提高公民的法商非常重要。

周惠博教授建议,在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中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教法律知识的状况,多研究教育、宣传对象的心理,探索如何使法律在公民那里“内化于心”。因为,任何有关人的工作都离不开对人的心理研究和适应。

提高法商不仅要解决法律意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内在的情感问题。要用创新意识梳理过去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理念,看哪些做法要适应新的形势。在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中不能空对空,不能只见空洞的知识、理论,不见活的东西,要多用生动直观的实例进行教学、宣传,使法商在潜移默化中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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