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3日《检察日报》刊登的《如此“重伤”获刑五年:“冤”》的读者评报中,该文作者对《检察日报》先前报道过的贾旭军一案中被害人贾舍包的伤势提出疑问,认为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害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肩锁关节囊撕裂,肩锁韧带断裂等伤势应构成轻伤。
我们认为该读者的观点系因未能全面了解法医鉴定结论所致,文中所述与该案实际案情有一定出入。在此,对贾舍包的伤势情况作一些澄清。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如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的构成重伤。该案被害人贾舍包于2003年11月25日经法医检查,其左肩锁关节囊撕裂,肩锁韧带断裂、肩锁韧带断裂致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达53%,符合重伤标准的规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贾舍包所受的损伤构成重伤,并据此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正确的。被告人贾旭军因其伤害行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重伤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