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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8期       今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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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笔之际,要慎之又慎

时间:2006年09月17日  01时14分   作者: 林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现在,法制新闻已成为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题材。由于法制新闻题材的特殊性和所肩负的社会监督职责,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无论写报道还是写评论,都必须慎重、客观,使新闻既能发挥弘扬人间正气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制新闻工作者在落笔之际,要慎之又慎。

一、要避免对涉案人员个人信息的过多披露。在一些法制新闻的报道中,我们发现有时会出现涉案人员或其家属的真实姓名,较为详细的居住地址或是工作单位。对涉案人员个人信息的详细报道虽然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可读性,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过分的透明度会使他们成为关注的焦点,很容易造成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不安定因素,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冲突。尤其是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应本着对未成年人关怀、保护的态度,在新闻报道中不披露他们的姓名、住所、照片,甚至是一些可以推断出他们身份的资料。

二、对车辆牌照、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应尽量回避。现在不少人在报道中,不加回避地将车牌号全盘拖出,逢车必写车牌号,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车牌号并非是案件的主要因素,有时甚至与案子本身毫无关联。一些作者一味追求所写内容的真实生动,就芝麻西瓜一把抓,连车牌号码也不放过,岂不知一旦将车牌号公布出去,就难免会对车主及其相关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他们日后的安宁生活。所以,即便是在图像中要出现的车辆牌号,也要进行技术处理,遮住或部分遮住车牌号,以减少对其隐私的泄露。与此相似,对涉案人员的电话号码,对犯罪嫌疑人提到的银行账号等我们也要慎重对待,不可随便公开。

三、要避免对犯罪手段、犯罪方式和犯罪工具的详细描述。我们常常能在一些追踪报道中,看到“知情”的作者以其异乎寻常的热情,在文章中叙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而且还对作案工具的制作、用法等进行了栩栩如生的解释与说明。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大家的识辨水平,增强了防范意识,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改进作案方式、掌握未知作案工具的可乘之机。特别是对模仿能力强,个人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又容易受诱导的广大青少年影响很大。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13岁少年小林残忍地杀害9岁男童,杀人灵感竟是源于电视。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讲,过于细致的报道,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原因。

四、要防止“新闻审判”,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断案。对案件的审判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新闻报道则是对这种审判的客观报道。如果作者仅从主观出发,不客观公正或故意歪曲事实地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报道的失真,舆论导向的偏差,而且会造成“新闻审判”的态势。因此,我们一般要完整地报道案件所经过的各个程序,根据审判的结果,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与评述,特别是对一些抢劫、杀人、诈骗、强奸等重大要案,涉及的关系复杂,内容庞杂,倘若在案件没有彻底查清之前,作者就妄加断言、主观揣测、错误引导,往往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和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们务必谨防“新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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