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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8期       今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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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

时间:2006年09月17日  01时14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是“索赔”而非“获赔”

贵报8月7日《强制搬迁吓死狐狸》一文中,副标题“养殖场业主获赔21万元”。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不正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各种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而本案刚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在审理阶段,业主尚未获赔,只是告到法院要求索赔而已。因此上述文章的副标题应以“养殖场业主索赔21万元”为妥。

福建省南靖县 洪志坚

“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应不同

贵报8月17日在《攻克古都“黑药”第一案》一文第三个小标题的最后一段,述及的“全部同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意见”不准确“批准逮捕”应为“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五章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适用“批准逮捕”,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适用“决定逮捕”。本文中,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贿赂案件,应适用“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浙江省舟山市 林永友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贵报8月30日在《山西太原开庭审理一起特大网络色情案》的报道中,“一起利用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特大案件,经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提法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正确的表述应是“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甘肃省民乐县 李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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