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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人大保障民行监督硬措施出台两年
检察官审查裁判文书1700多件

2004年,宁夏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宁夏第一份保障民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实施两年来,成效显著:两年来,中宁县检察院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7件,审查后立案18件,立案审查后建议提请抗诉2件、提请抗诉4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1件,审查县法院报送备案的民行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1700多件,发现存在有诉讼请求而没有实体处理结果、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案由不规范等问题44件,向县法院发出了纠正整改检察建议18份,有5份检察建议引起了法院再审。
《实施办法》: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所规定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实施办法》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规定,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当月审结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县法院应当在审结当月底将收案、结案统计表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县检察院。
那么,县检察院在何种条件下可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呢?《实施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申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以及当事人申诉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抗诉条件的;二是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是原生效民商事调解书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县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五是法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
当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县法院再审时,《实施办法》规定,县法院应当自接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终结,决定是否再审。县法院认为不提起再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县检察院,符合抗诉条件的,县检察院可直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或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县法院决定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应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通知县检察院,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庭审,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派员旁听再审活动。
案件审结后,县法院须将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县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检察建议:及时审查进行监督
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在县法院报送所办案件的各种法律文书后,县检察院能够及时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2005年底,中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法院报送的中宁供电局诉中宁县粮食综合服务中心、中宁县粮食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看到判决书中认定由中宁县粮食综合服务中心支付拖欠中宁县供电局电费的违约金,中宁县粮食局承担连带责任。办案人员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中宁县粮食局是国家机关,判决中宁县粮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不合法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4月,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遵守《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半个月后,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答复意见》。该意见认为,判决将中宁县粮食局作为担保人,对中宁县粮食局综合服务中心所欠的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认识及判决,不符合《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法院最后以再审程序对该案予以纠正。
各方评价:《实施办法》增强了监督实效
《实施办法》已实施两年,相关人士对其有哪些看法呢?
“县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蒋绪藩对县检察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县人大代表、县林业局局长魏志坚告诉记者:“这种监督形式很好,它使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从以前的‘无力’中走出来了。”
“《实施办法》出台后,法院必须将生效的判决裁定送至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就有了实施监督的前提保障。”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定远在谈到该办法在维护诉讼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时说,在应用好《实施办法》的同时,他们也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法院对此反映如何?几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执行《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它对规范法院工作和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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