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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罗在权 白建勇) 重庆南川市经济委员会原主任李洪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20万元。经南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00年11月,李洪勇任南川市民政局副局长。南川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魏某得知民政局准备修建老年公寓,并要进行招标的消息后,便找到李洪勇,请求给予帮助,并许诺如果本公司入围并中标就送给其好处费。事后,由李洪勇推荐,经该局党委决定,该公司直接入围参与竞标并中标。
2001年1月,魏某送给李洪勇现金15万元。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李洪勇任南川市环保局局长,承建商曾某为了在工程施工建设中得到关照,送给李洪勇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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