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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保护新尝试

时间:2006年10月29日  00时20分   作者: 朱雪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制度设计的宗旨,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蓝寿荣博士所著《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从股东知情权这一角度去研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演进,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作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本身,而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主要是作为监管手段来看待和运用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待问题的。如果从股东视角看待这一问题,会发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不实行为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建立股东知情权制度,赋予股东民事救济权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会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管互相作用,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作者在本书中对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

首先,重新界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客体,是指股东知情权所指向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包括指定报纸和网站;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复制、分析及司法请求等内容。

其次,解析了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实信息的表现形式,认为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再次,着重分析了股东有权知悉完整信息内容,提出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构成重大事实遗漏的一个例外。

最后,特别强调了建设证券信用制度在保护股东知情权中的作用和个人信用在健全证券信用制度中的作用。上市公司的失信,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

有必要提及的是,作者长期从事商法、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不仅课讲得好,文笔也流畅,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作为本书的最早读者之一,我从中学到不少相关的知识,并期待着作者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新的探索。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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