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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围绕人本法律观进行的法学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龙教授主编的《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可谓是这方面的集大成者。
李龙教授一贯主张,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以这样的激情和信念,他主编的《人本法律观研究》不仅系统研究了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基本概念和范畴、立论基础、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和重大意义,而且着重研究了人本法律观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中的体现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人本法律观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目的。基于这种理念,人本法律观主张,法律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法律活动的目的。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应该说,人本法律观利用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解决了多年来关于法律阶级本质的理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的问题。人本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产生→异化→回归”,即法律因人的需要而来到人间,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而当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时,法律又回归于人。与此相适应,法律观也随之变化,即由神本法律观发展到物本法律观,再到人本法律观。
就我国而言,人本法律观应该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中国的法理学在上世纪初开始受到西方启蒙,解放后走了全盘苏化模式,改革开放后经过一段实践的迷茫,又开始了对西方法理学的学习和借鉴。尽管有人提出本土化的研究路径,却终究没有见到系统的中国化的成形理论。
作为基础学科的法理学只有贴近社会实践,贴近法律实践,贴近人们生活本身,才能具有绵延不绝的生命力。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恰恰体现了法学理论的这种生命力。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必将引起中国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并始终指引中国法学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本法律观研究》一书值得每一位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人细读。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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