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逃避债务等“假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婚姻是神圣的,法律是严肃的,不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将法律当成儿戏,最终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1997年初,河南焦作马村区的农村姑娘王红与同村的青年张三登记结婚。2001年,他们有了个女儿,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张三购买了一辆货车,每天出去拉货赚钱,而王红则在家洗衣做饭,日子虽然平淡,却也快乐。这期间,他们还把家里的3间平房重新翻盖成了6间2层小楼。然而,令王红意想不到的是,随着家庭的富裕,婚姻也出现了危机。
2003年夏天,张三突然领了一个年轻女人进门,两人非常亲热,这个女人告诉王红,“我叫阿媚,张三已经跟我好了,你们两个完了,识相的话就赶紧和他离婚。”王红懵了,她扑了上去,两个女人厮打在了一起。为了年幼的孩子不失去父爱,为了家庭的完整,王红选择了宽容与忍让,她希望用自己的爱来唤醒迷途的丈夫。但她很快发现,她的努力是白费了。
就在两人的吵吵闹闹中,不知不觉间到了2005年1月,张三突然跟王红说,阿媚向他借了5万元钱一直没有还,阿媚说,只要他离了婚,阿媚看到离婚证,就会还给他3万元钱。“这3万块钱还了之后给你,然后我们再复婚。”王红相信了,于是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王红,包括面包车一辆、康明斯货车一部,还有家中的房子以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其他财产。此外,张三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双方虽然住在一起,但张三不再提复婚的事情,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不久,王红又发现,协议中约定的康明斯货车已经被张三转卖给他人。又过了一段时间,张三竟然明目张胆地将阿媚及与阿媚生的孩子带回家中居住,并经常找借口辱骂、殴打王红,被逼无奈的王红只身回到了娘家。
在家人劝说下,2005年3月,王红向马村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由,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而接到起诉书的张三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人的离婚属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原来二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到底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接到张三的起诉书,马村区法院中止了王红提起之诉,先对真假离婚案进行了审理。马村区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曾向被告表示,其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阿媚归还的3万元钱,并承诺,钱到手就复婚,被告据此同意并与原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当其得到阿媚的3万元后,原告拒绝复婚。由此可见,原告离婚是借获得阿媚还款之名,达到与被告离婚之实,其应承担实施虚假民事行为而给自己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该案中,张三、王红就其“自愿”离婚和女儿的抚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和《离婚证》。因此,原、被告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手续合法。法院遂下达判决书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因虚假民事行为而得到的离婚证,但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近日,马村区法院又对王红诉张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三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红协议约定的全部财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在这起弄假成真的离婚案中,作为策划人的丈夫并没有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他虽然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却失去了全部家产,而作为被欺骗的一方,王红在经历了让自己身心疲惫的诉讼之后,虽然获得了胜诉的结果,但却失去了婚姻、失去了家庭。
那么,这种两败俱伤的结果是怎样造成的呢?从个人的角度看,无论是张三,还是王红,他们无论是在知识广度还是精神层面,都显示出教育程度的匮乏,张三策划了假离婚,而王红竟然同意,假离婚从法律上说是一个虚假的民事行为,两人或者是不懂法,或者是故意违法,法律是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后武器,如果两人是不懂法,那么这不能不说是他们自己的悲哀;如果两人是故意违法,那么也是他们咎由自取,因为法律本来是保护公民利益的利刃,但有些人却偏偏要自作聪明的企图利用这把利刃达到非法,甚至是邪恶的目的,其结果当然是割伤自己。
违背法律、背叛道德,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就本案而言,在痛苦与伤害的背后,也有深刻的教训值得总结。对张三来说,这个教训就是:自作聪明的人终会搬起石头砸坏自己的脚;而对王红来说,离婚不仅仅代表失去,它也代表一种获得:获得新生。就好像割掉了身上的一块腐肉,虽然疼痛,却能让人健康;也好像是化蝶的蛹,脱离蛹的过程虽然艰难,但一旦挣脱,就可以获得新生。(赵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