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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陈亮亮)11月3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轰动浙江的“慈溪白骨案”(本报一版3月23日曾作报道)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根据原审判决,被告人徐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徐丹赔偿被害人胡建明亲属人民币30.7万余元。
7月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认定:徐丹与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即于当晚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徐的住所。在徐丹的卧室二人发生争执,徐丹用开水冲泡了安眠药让胡建明服用。胡建明喝药后,徐丹又拆下室内电话线勒胡颈部,致胡建明死亡。数日后,徐丹用斩肉斧等工具分解了尸体,并将尸体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装入编织袋内,藏匿于阁楼直至案发。
省高院认为:徐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对徐丹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徐丹故意杀害胡建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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