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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收条风波”

时间:2006年12月02日  02时04分   作者: 崔佐钧 梁立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一起简单的借贷官司,法院一审判决欠债者还钱两年多后,欠债者突然拿出了一张收条,声称13万元的债务早已还清……案件几经周折历时6年,最后终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的抗诉下得到公正判决。

1998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民何传洋以高息向刘绍振借款13万元,借期为一个月。据刘绍振称,1999年7月5日,何传洋以实物130吨水泥折款还给他2万元,他向何传洋出具了收条,此后他多次向何传洋追债未果。

2000年6月15日,刘绍振诉至北流市法院,请求判令何传洋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约定20‰的利息。同年7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绍振的请求,何传洋也没有上诉。截至2002年12月4日,何传洋共还利息4.69万元给刘绍振。

一审判决下达两年零八个月后,官司突起波澜。2003年3月13日,何传洋向北流市法院申请再审,声称他已归还了刘绍振的本金13万元,并拿出了刘绍振在1999年7月5日写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何传洋交款13万元,余下11万利息”。

面对收条“铁证”,刘绍振非常震惊。他解释说,收条确实是他所写,但内容已被篡改。2003年7月28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这张收条在紫外光下显示出大面积人为刮、擦、涂痕迹,只有“13万”、“利息”等字样是刘绍振亲笔所写。北流市法院据此认为收条证据无效,于2003年12月1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何传洋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25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虽然收条有篡改痕迹,但鉴定结论确认收条上的“13万”、“利息”字样确为刘绍振所写,综合分析收条内容仍可认定何传洋已经还钱。玉林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流市法院一审、再审判决,驳回刘绍振要求归还11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这样,刘绍振还得退还何传洋1.1万多元利息。

刘绍振想不通,2005年4月7日,他向玉林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北流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此案后认为该案存在明显错误:一是北流市法院立案再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生效后,按规定只能在两年内可以申请再审,而何传洋却拖了两年零八个月,应裁定驳回。二是玉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进而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今年6月1日,经玉林市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审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了玉林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判令何传洋偿还11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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