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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艺术
——读《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一书有感

时间:2006年12月03日  00时27分   作者: 胡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财富是永恒的话题,公司法同样是永恒的话题。作为创造财富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法相较其他法律总给人一种“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欣欣景象——这是笔者近日拜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的新作《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的最大感触。

刘俊海教授是国内研究公司法为数不多的权威学者之一,早在1995年的博士论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就从财富和谐的意义上提出过修改公司法的立法建议,此后又去过挪威、荷兰和美国研究外国公司法,在国内倡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和谐理念。可以说,本书结合作者多年来研究公司法改革的学术成果及其参与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心得,从公司创造财富与实现财富和谐的高度,对新《公司法》在立法层面的争点问题和操作层面的解释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权威诠释。

与以往公司法著作不同,刘俊海教授高屋建瓴地抓住了21世纪公司法发展的新趋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并将这种共同治理趋势提升为公司的财富和谐理念,率先从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独特视野检讨了我国的公司立法。正如刘俊海教授在书的序言中所言:“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制度引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理由很简单:唯有投资,才能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

毋庸置疑,公司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理念都需要系列具体制度去实现。在《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一书中,刘俊海教授指出,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1.鼓励投资兴业;2.鼓励公司自治;3.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4.兴利除弊追求安全;5.弘扬股权文化;6.优化公司治理;7.注重社会责任;8.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对于这些制度创新所具有的功能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作者从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的角度进行了缜密翔实的论证。

在公司创造财富方面,作者认为,鼓励投资是当代公司法肩负的重大责任,并围绕鼓励投资兴业这一主题,对于新公司法大幅下调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引进法定资本制项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鼓励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性与安全性、废除公司转投资限制以及引进一人公司制度等问题的立法争论及操作实践展开了深入讨论。基于上述分析,作者建议我国彻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走向授权资本制,进一步放开股权出资方式。为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作者分析了1993年《公司法》重国有、轻民营的缺陷及其成因,探讨了民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包括民营企业摘掉红帽子的法律问题。对此,他主张既要承认私人产权的社会化,又要避免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

而对于公司的财富和谐,作者首先从股东权利之间的和谐角度出发,运用三章篇幅分别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资格确认以及股权转让问题。鉴于司法实践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众多而混乱,作者对认定股东资格的三大证据(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进行了认真剖析,认为在缺乏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尊重源泉证据包括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公司内部备置的股东名册则为效力证据,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书中,作者还在国内法学界第一次系统地对进退维谷的小股东提出了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与解散公司诉权等救济措施及其优先适用顺序。为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作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以及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外,作者还特别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一种聪明的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策略。这种经营策略与公司的所有制性质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不但国有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其他公司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避免诚信株连,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为此,作者建议政府善用“胡萝卜”政策,鼓励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进行社会责任投资,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立法,打造公司诚信度。

总而言之,在阅读这本厚达650页、计75万字的专著时,笔者丝毫感觉不到耗时和费力,相反,却被书中演绎着的大股东、小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所深深吸引。这场权利义务界定,其实就是公司法的永恒主题——公司立法如何在创造财富与财富和谐之间行进。或许,这就是作者刘俊海教授在这本专著中所要传达给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息。

(作者单位:浙江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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