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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汀 电力公司商业贿赂窝案宣判

时间:2006年12月09日  00时54分   作者: 张建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张建华) 12月4日,福建省长汀县电力公司原经理陈佳平,副经理黄涛、朱功喜,营业部主任赖小琴4人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由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陈佳平有期徒刑十六年;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涛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赖小琴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朱功喜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至今年1月间,陈佳平等4人在电力设备采购及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回扣,其中陈佳平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人民币95.7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4万元;黄涛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人民币52.1万元;赖小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人民币22万元;朱功喜收受贿赂人民币14.5万元。陈佳平、黄涛、赖小琴共同贪污公款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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