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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理解军法从严

时间:2006年12月10日  00时23分   作者: 田友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军法从严,这在一般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所谓“军法从严”,是指军队乃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担负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的艰巨使命,军法作为规范军队之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其制定、实施和适用应较之其他法更为严格。军法从严以前曾是中外国家公认的一项军法原则,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军法从严已不再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而必须以法治的眼光对其加以检讨。

首先,军人违反普通法律的规定,应不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有人认为,军人是遵守社会道德的楷模,军人触犯普通法律,相对于触犯相同法律规定的普通公民而言,其处罚应当从重、从严。而在笔者看来,我国军人固然应当在遵守社会道德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但这仅是对军人的道德要求,而非军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要求对触犯普通法律的军人从重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军人违反普通法律只是基于其普通公民的身份,与其军人身份无关,若对其实行从重处罚,也就违反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对于违反普通法律的军人,应当实行与普通公民同罪(过)同罚。

其次,军法特有的义务性规定,是不是军法从严的具体表现?为保证军人履行职责,我国军法对军人的义务作了特别的规定。我们知道,这部分规定对于普通公民是不适用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说,这体现了军法从严呢?不能。因为,我国法律的义务性规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的普遍性义务,即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我国《宪法》有关公民义务的规定;另一类是公民的职责性义务,即不同公民基于其承担的不同职责而承担的特殊义务,如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义务规定。对于以上两类义务性规定,我们不能说职责性义务严于普遍性义务。我国军人的特殊义务规定,是我国军法基于军人的军事职责而作出的,显然属于后一类。对此,正如我们不能说律师的特殊义务体现了律师法从严一样,我们也不能认为,军法特有的义务性规定是军法从严的具体体现。

最后,战时军法相对于平时军法,能不能一律从严?按照以往的观点,战时军法一律严于平时,这是军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但是,从军事需要的角度来观察,战时军法一律从严并不一定符合作战的要求。战场环境复杂多变,战争的艰巨性和残酷性难以预料,这就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投入战斗,以保证作战任务的顺利完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军人,战时非但不能从严处置,而应当作出有条件的从轻处理,以保证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军人能够坚守战斗岗位,减少非战斗减员,同时也是给予他们戴罪立功的机会。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体现,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相反,对于严重犯罪,则应当从重处罚,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因此,对于战时军法是否应当从严,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即“轻的更轻,重的更重”,此所谓“轻轻重重”。

总之,军法从严并非军法领域的普遍现象,而仅在战时条件下对于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军人适用。因此,军法从严已不再是现代军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军法观念,将法律的理性注入到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和军事司法各个环节当中,以保证军事法合乎法治和军事的双重要求。

(作者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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