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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文英) 从明年3月1日起,凡拒绝为精神疾病患者办理住院、出院手续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承担法律责任。12月8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过去常常发生这样的事:对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家人往往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不愿通过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来避免造成危害;如果公安机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有的家人则拒绝接其出院。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将孩子生在了协和医院肠道科的厕所里。医院和公安部门曾多次试图联系该孕妇的丈夫,但都没有结果。该孕妇的父亲、母亲和弟弟,以不识字、没钱付医药费为由拒绝接人。记者从北京市安定医院了解到,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并不鲜见。 “依法保障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及时接受治疗,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实施后,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凡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即使患者家人拒绝办理住院手续,公安机关也可以先行办理手续。待患者康复后,如果家人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公安机关也可以先行办理。 为保障患者及时就治、避免拖欠治疗费用的事情发生,《条例》第三十三条列举了精神疾病患者家人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凡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使其免受歧视,是《条例》的另一个亮点。”王嘉彦说,一旦患上精神疾病,就学就业等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人们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既不利于患者康复,也侵犯了宪法赋予他们的权益。 对此,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安定医院院长马辛深有感触地说,很多精神疾病患者是因为不能适应工作、学习中的压力而患病,他们需要全社会的关爱,经过治疗后他们可以控制情绪,但是如果社会和家庭不能正确对待,处处歧视,会很不利于他们的康复,“《条例》的出台对精神疾病患者是个福音,因为《条例》中有九个条款专门对其权益保障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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