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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武器肇事致残该如何维权

时间:2006年12月17日  00时18分   作者: 张建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案例:云南籍战士李某随同本部队干部张某一起到外地执行押运任务时,因张某酒后违反规定使用手枪走火,李某被打成重伤致残。事发后,部队承担了李某的医疗费用,但没有将张某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案发当年年底,部队在支付一笔医疗补助费用后安排李某退伍。李某对此不服,执意不去地方报到。重庆军事检察院收到有关单位和李某本人寄来的控告申诉材料后,经调查了解,发现李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军事检察院立即要求张某所在部队保卫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保卫部门对张某立案侦查后,以武器装备肇事罪提起公诉,军事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最终被告人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被害人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军事检察院立案监督、依法办案的做法值得称道。李某坚持不懈地据理力争,并最终达到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首先,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解放军军事法院1988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护、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1997年《刑法》修订也在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武器装备肇事罪。本案中,张某在外出执勤期间,酒后玩枪走火致战士李某重伤,属于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玩弄走火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形,情节比较恶劣,符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军事检察院对本案中的张某以武器装备肇事罪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无论从犯罪主体、场合、地点、后果以及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看,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定性可取。

其次,李某的民事赔偿应当由被告人承担。有人认为,张某所在部队应当为李某受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李某系因执行勤务期间受伤,应当属于“公伤”。对于张某武器装备肇事伤人的行为,部队有关部门和领导应当承担管理教育不当的责任。况且,张某所在部队已经为受害战士李某承担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并在其本人退伍后支付了一笔医疗补助费用,张某本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不妥。张某外出执勤期间违反军人职责和《内务条令》关于枪支使用规定,肇事犯罪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行为,与所在部队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部队不应当为此承担其犯罪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干部有工资收入,本人完全有能力承担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案发生后,部队没有将张某及时绳之以法,致使李某受伤索赔问题一度没有着落,无形中单位当了“冤大头”,人为加重了部队的经济负担,这种做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将助长军人无视法纪,同时将助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无理要求,还使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漠视。军事法院对被害人李某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判决,由被告人支付因其犯罪造成他人伤害的经济赔偿,纠正了部队的错误做法,合理合法。

再次,李某符合评残条件,应当依法给予评残。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因此而导致残疾的,可认定为因公致残。现役军人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受伤是他人违法犯罪造成的,但是毕竟发生在本人正常执行任务期间,属于履行职责期间受到他人过失犯罪伤害这一“意外事件”而导致残疾,因此,不论加害人张某在这次枪支走火事故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只要张某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又符合因公致残条件,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其评定残疾等级。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认定和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现役军人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三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需要说明的是,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获得残疾评定后,不影响其本人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军人因公伤亡保险金。至于部队是否应将李某安排退伍,则不属于军事检察院管辖,李某可向部队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作者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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