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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办理代表建议不容马虎

时间:2006年12月18日  00时07分   作者: 陈立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交办时限明确限定  □答复环节要求“当面”  □办理好坏赏罚分明

长春的老百姓如今终于可以看到中央电视台九套有关国际交流和学外语的节目了,这是吉林省人大代表多年提出建议呼吁的结果。已经当了9年的吉林省人大代表李勇在高兴之余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感到意犹未尽:有的代表建议提出多年才落实,为什么该办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办理呢?真希望省人大常委会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类似的问题。

李代表的愿望不再是奢想。为了改变代表建议办理不力的局面,近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督办及反馈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刚性规定,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建议受理:初核之后可商代表修改

据多年参与吉林省人代会议案组工作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李静介绍,每年开会,代表们提建议的热情很高,数量也很多,但是质量却参差不齐,给建议的受理和办理带来一定麻烦。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条例增加了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核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样,既提高了代表建议质量,又有利于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交办时限:一般限制三个月

交办是建议从提出到办理的一个中间环节,对办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吉林省,实行重点建议办理制度已有3年了,即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10件重点建议交与相关部门办理。实际上,这些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代表们也非常满意。如2005年宗占国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长春火车站增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议》办理后,在长春站北站房已经铺设了盲道,设置了给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南站房改造也增设了无障碍设施和通道,给残疾人出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

条例总结了几年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增加了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对建议交办时限,条例也进行了细化,要求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结果:赏罚分明

办理期限固然重要,“当面”答复也很重要。笔者了解到,在条例修改审议过程中,该省人大常委会张国珍、刘欣等委员提出,在承办单位制作书面《答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应该当面答复代表,这样能引起承办部门的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该意见最后在条例中得以明确。

“态度决定结果,赏罚分明。”今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好或办理不及时、办理不得力,会面临不同的“待遇”,一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评价条例对承办单位责任方面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条例还要求,对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人代选委会书面报告,同时要求后者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条例的修订通过,对办理工作有效开展是一件好事,但贯彻落实则更为重要,而代表对办理工作是否满意才是条例实施好坏的最终标准。”一位委员在条例审议通过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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