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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行贪污贿赂案件跟踪督察制度
给办案质量再加道保险

时间:2006年12月27日  02时35分   作者: 李明耀 唐小英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南京12月26日电(记者李明耀 唐小英) 设立办案质量督察员、要求案件承办人旁听庭审、组织相关人员对办案质量进行评议,从明年1月1日起,《江苏省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质量跟踪办法》(下称《办法》)将开始施行。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江苏省检察院第四季度反贪工作例会上了解到的。

《办法》规定,该省各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都要建立办案质量督察员制度,由专人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案件承办人在提出案件侦查终结意见后,经部门领导同意,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交办案质量督察员审查。质量督察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案质量督察员可以对案件侦查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及时对办案中的违规现象和案件质量隐患提出纠正意见。

《办法》要求,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办案质量问题,侦查部门要及时解决。对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当庭翻证,经公诉人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侦查部门的承办人员应积极协助公诉人完善控诉证据。承办人员应当旁听自己所侦查案件的庭审。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反贪部门应组织办案质量督察员和侦查人员参加旁听。

《办法》还强调每年每个反贪局应选择3件以上案件,在案件终了(作出撤案、不诉决定和生效判决)后,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质量督察员和其他侦查人员,邀请案件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围绕侦查取证过程、证据采信和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进行评议,由承办人、质量督察员、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点评。

据了解,去年12月至今年11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543件1604人,大案1281件,占立案总数的83%,比上年度上升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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