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面对北京市一中院驳回自己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的诉讼请求,郝劲松告诉本报记者:继续上诉。
这位因屡屡提起公益诉讼几乎家喻户晓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2006年底摊开一份份诉状和判决,盘点自己9次打官司的经历。
现实:公益诉讼败多胜少
今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一张当日从北京南站开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发现票价上涨0.5元,和先前的1.5元相比,涨幅高达33%。经询问得知,涨价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作出的。郝劲松认为,铁道部在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情况下,擅自涨价,违反了《铁路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请求法院判定铁道部发布“春运通知”在程序上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0.5元。
7月29日,郝劲松到太原市下元联火车票代售点购买火车票,被告知太原铁路局以电脑升级为由关闭了多家车票代售点。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遂诉至法院。
目前,这两个案子一审均败诉,正在上诉中。
从2004年8月第一次提起诉讼,到最近一次接到判决,郝劲松五败两胜,还有两个一审败诉的案子正在上诉中。“公益诉讼败多胜少,我就是个例子。”他说。
不难发现,铁路部门多次成为郝劲松提起公益性诉讼的被告。“铁道部只是在5年前开过一次听证会,听证会并非立法会,按照《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每年春运涨价都应重新听证。”和以往起诉铁路售货、退票不开发票一样,郝劲松在两个正在上诉的案子中坚持对“铁老大”的批判。“众所周知,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部门都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属性,信息公开是这些部门起码的社会责任。铁路售票系统电脑升级也应该广而告之。太原铁路局没有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让众多不知情的老百姓徒劳奔波,造成很大不便,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然而,在与“铁老大”的较量中,他难得胜利。
“由于种种原因,铁路、交通、金融等部门是垄断的。垄断带来的利润保障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使得垄断部门缺乏改进质量与价格的动力,这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正因为垄断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垄断部门也常常成为公益性诉讼的对象。”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说。
王振宇分析认为,这些针对垄断部门、垄断机构的公益性诉讼凸现的是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间的对抗。虽然某些诉讼过后出现了某些政策上的改进,比如:今年2月,国税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发文规定,从3月1日起,全国的火车必须配备专用的列车售货发票,依法缴纳税金;北京工商银行废除补办牡丹卡收费100元的规定,但大多相关诉讼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支持。“从根本上说,在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制度交替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在宪政原则下权利边界的划定。”王振宇说。

“法律战士”郝劲充当了公益难权的先锋
困境之一:遭遇立法空白
对郝劲松提起的公益性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这样评价:“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
的确,在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立法空白的今天,大多数公益性诉讼都是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福建龙岩律师邱建东因为公用电话亭没有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6角钱而把邮电局告上法庭;河南农民葛锐状告郑州铁路分局如厕收费;湖南律师刘大华状告农行、工行强行收取银行卡年费;四川大学生蒋韬状告人民银行违反平等原则歧视身高;北京市民李冰状告华星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入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宋德新状告高速公路速度不高等等,都是人们熟悉的公益性诉讼。“这些诉讼的原告大多是具有公益心的普通公民,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只有少部分胜诉。”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说。
首都经贸大学讲师张世君分析说,现代社会,在个人权利、国家权利之外出现了第三种权利,即公共利益。三种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与对抗,也存在一定的复合、交叉与统一。要使利益冲突各方都处于适当的位置,仅仅依据纯粹强调形式平等与形式正义的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他以原告败诉的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案为例分析说:“多数法官认为,华星公司在消费者购票前已经告知禁止自带饮料,并非在购票后才使消费者知悉相关禁止条款,因此华星公司不存在强迫消费者购买影城饮料的问题。由此可见,法官鲜明地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完全平等的双方主体,但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仅是形式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仅从民法本身强调的形式平等和权利本位出发处理此案,暴露了在保证实质正义中民法技术的孱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确具有较多的复杂性,往往牵涉到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交叉适用问题,需要综合理解、灵活运用。
困境之二:立案、举证困难重重
和郝劲松状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不作为、法院不予受理一样,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很难立案。郝劲松很熟悉案件的流程:案子一到法院,法院先是判断其诉讼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然后甄别原告是否与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赵晓光说:“按照这样的标准,越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没有胜诉的可能,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请求。”
当有人提出,公益性诉讼常常是小额诉讼,类似情形又很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而影响案件胜负,杨建顺认为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设置来解决,不应成为败诉的理由。他说,诸多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大多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遭遇“不予受理”的难题,这是因为面对社会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权利诉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欠缺应对这些新诉求的机制”。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是今年5月成立的我国第一家非营利公益律师事务所,该所目前共办理了16起公益性诉讼案件,有2个一审败诉,其他大多还在审理当中或在等待判决。该所律师李瑾从自身实践分析认为,公益诉讼还存在举证不能的限制,原告一方多是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而被告往往是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或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告要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难度相当大。
建言:重新界定“公益诉讼”
“目前许多人认为或积极主张的‘公益诉讼’,往往仅是由于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杨建顺说。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把这样的诉讼称为“影响性诉讼”,肯定“其价值超出本案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杨建顺认为,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规范,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但对其自身合法权益并未构成直接侵害的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甚至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或制度。他强调,公益诉讼是针对并未直接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其原告一般不必承担诉讼结果。
“公益诉讼赢了或者输了,都与当事人的直接利益没有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此持相似看法。
肖太福的观点则有所不同,他说:“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排除当事人自己的利益,但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公共利益。”
尽管人们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尚存争议,但“我们不能否认,将有公益性内容的案件作为公益诉讼来理解,亦有积极意义,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唤起了人们的公益心,唤起人们对制度改革的关注。”杨建顺说。
出路:公益诉讼亟待制度支撑
近年来,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日益增多。“由于欠缺公益诉讼制度,当正义之士超越一己之利,为公义寻求司法救济时,却遭到制度之墙的阻隔。”王振宇说。
莫纪宏认为应为公益诉讼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赵晓光对此表示赞同并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实现。“比如,在民事诉讼法中拓展当事人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授权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诉讼。社会团体得到受害人授权,也可提起诉讼。”
肖太福希望扫除横亘在公益诉讼面前的两道坎: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诉讼费用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整规范的公益诉讼制度。他特别建议,根据我国实际,原告通过公益诉讼胜诉后,除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外,还应当获得经济赔偿金额20%的劳动报酬。如果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诉讼,则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额10%的劳动报酬。公益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扣除诉讼费、律师费、劳动报酬后,余额归特定多数人,无特定多数人的,收归国家财政。
“对公益诉讼来说,没有制度支持,光有公益心是远远不够的。”杨建顺说。
郝劲松九起公益诉讼
第一起,状告北京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胜诉;
第二起,状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不作为,不予立案;
第三起,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餐车不开发票,终审败诉;
第四起,状告北京铁路局退火车票不开发票,终审败诉;
第五起,状告北京地铁复八线不设计厕所,终审败诉;
第六起,状告北京东城区地税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终审败诉;
第七起,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售货不开发票,胜诉;
第八起,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一审败诉,上诉;
第九起,状告太原铁路局车票代售点停止售票不告知,一审败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