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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应成为标本案例

时间:2006年12月27日  00时17分   作者: 直言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据12月23日《新京报》报道,被称为“先贪后捐”局长的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的再审判决书已于日前作出。湖南省高级法院撤销了永州中院的二审缓刑判决,将文建茂公务开支和捐款部分认定为受贿款,以受贿罪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文建茂“先贪后捐”的那部分受贿金额已经列入受贿犯罪数额,其用于公务开支和捐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这部分金额的受贿性质。面对日益增多的“先贪后捐”和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案件,笔者认为,文建茂“先贪后捐”案应成为标本案例,编入最高法院公报,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首先,文建茂“先贪后捐”案的案件事实具有典型性,它是新形势下出现的贪污受贿新表现,此前的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因此,具有强烈的标本价值。案件事实的典型性及其对法律和司法的挑战性,同时也意味着这一案件的判决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其次,文建茂“先贪后捐”案的司法程序也具有典型性,它经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审判程序,不仅经过了正常的一二审程序,还在短时间内启动了再审程序,而且这个再审程序是由级别较高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的。不仅如此,此案在二审判决后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经过几乎是全国范围内的讨论和激辩,使这起新型案件的法理越辩越明。在这种情况下,省高级法院的再审和判决应该体现了更强的司法理性,足以让这一案件成为司法标本。同时,该案的另一个突破,即对司法解释“再审一般不加重刑罚”规定的突破,也具有典型意义。

另外,此类案件的日益增多,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特别是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高度关注,客观上需要相应的司法标本案例,从而避免有关法院和法官各行其是,防止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切实实现。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的一审判决中,就因为受贿款中的232万元被用于单位公务消费而予以从轻处罚。这个判决无例外地引起了社会争议。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判例指导制度,某一法院哪怕是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对其他地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也不必然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因此,要想让文建茂“先贪后捐”案成为司法标本案例,依目前的惯例,需要将该案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而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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