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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的别墅非得拆除吗

时间:2006年12月27日  00时17分   作者: 叶玮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一幢耗资200余万元、建筑面积近700平米的别墅,被北京市石景山城管五里坨分队强行拆除。原因是这幢别墅属违法建筑。拆除之前,别墅的主人孙某表示,愿将别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但被有关部门当场拒绝:“该别墅建设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12月21日《新京报》)。

我是一个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但我总觉得,“法”应该建立在“理”之上,“法”和“理”应该是共通的,在道理上说不通、无法让人信服的法,必是不完善、有缺陷的。对于强行拆除别墅这件事,在道理上我就想不通:好好的700平米的别墅,把它保留下来,没收后捐给福利机构不好吗?这幢别墅建在宅基地上,也不是建在马路上,干吗非得把它拆除了?真的很浪费、很可惜。

据介绍,该别墅所在地原是村民宅基地,以前曾有村民房屋,孙某从村民手中购买房子后,翻盖成二层别墅。这幢别墅之所以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一是因为它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二是因为房屋主人是城市居民,按规定不能购买农民房屋进行翻盖。可是,“违法建筑”之“违法”,应该指的是房屋主人违法、建设过程违法,而别墅就是别墅,其本身并无“原罪”,更无所谓合法不合法——就像未婚生育属于非法,但私生子并不是“非法分子”,孩子并没有罪过一样。我们可以对违法的别墅主人实施处罚,可以没收别墅,但不必强行拆除——除非别墅建的不是地方,比如建在了马路上,非拆不可。

实际上,没收别墅也好,拆除别墅也罢,让别墅主人孙某付出的代价、受到的惩罚是一样的,即有关部门处罚的轻重、执法的尺度是一样的,所起到的警示作用也是一样的,我们显然没有理由认为,由于没收而不是拆除这幢别墅,就会有更多人胆敢步孙某的后尘。换言之,没收而不拆除别墅,并没有破坏执法公正,没有亵渎法律尊严,且保留了一幢别墅,何乐而不为?

“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话义正词严得近乎唱高调,更像是跟孙某的好意较劲儿——你要捐,我偏要拆!照这句话的逻辑,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该一把火烧掉才是,违法企业交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黑心钱,都是非法所得,不能将这些“不合法”的钱财上缴国库然后用在合法的途径,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这岂不荒唐可笑?实际上,就在不久前,北京市还大张旗鼓地销毁过几千辆缴扣的“黑车”,推土机轰隆碾过,一排排好端端的汽车顿时变成一地废铁,看得让人心惊肉跳、心疼不已。这种轰轰烈烈的集中销毁行动,在全国其他地方也经常上演。我不明白,难道法律之尊严,非得靠这种方式来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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