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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
■毛建平(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启动建议采取申请开启、依职权自行开启和强行开启三种方式1.申请开启的主体为控告人、检举人、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等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2.依职权开启由人民监督员根据社会公众信息依职权主动启动主要是针对社会影响较大而又没有相关人员提出监督申请的少数案件。这种开启方式的适用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不宜过多适用。3.对于无人申请开启监督程序的其他作不起诉和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全部移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刘晨华(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要合理确定军人监督员结构,设定监督程序。从试点工作情况看,部分军人监督员选任后不久即被选调为部队专职律师,以至于不再符合军人监督员的条件,客观上影响了军人监督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军队岗位更换频繁、人员流动快的特点,细化军人监督员的遴选、补充程序。通过完善的民主推荐程序确定军人监督员人选,建立健全军人监督员变动档案,并将军人监督员名单向部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选任的军人监督员能够准确反映官兵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地体现军人监督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韩起祥(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丁校波(白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宪法的角度,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与检察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根本原则。这两者应当是统一,并相互依存的。对任何一种公权力或私权利的忽视和损害都是宪法所不能容忍的。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首要的是确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检察权的独立性,而且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更进一步保证检察权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是以检察权独立为前提的。
■朱斌(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
应将目前人民监督员由基层检察院在各自的县(区)选任方式,改为由地级市检察院(或人民监督员制度“外部化”后的其他组织)统一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并在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调配使用。一是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在个案监督时,参与监督的人员不可预测指数更高,公平公正指数也自然更高。二是节约大量的资源。如果由市院统一选任,在全市调配使用,则在全市设1个办公室、1个工作室即可。三是增强监督的机动性。四是不影响监督质量。当然,在交通不便或县(区)域特别大的情况下也要灵活考虑。
■吴鸣红(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监督办主任):
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务督察工作在职责、监督范围上有共同性,目的是完全吻合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切实利用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有力的外部监督措施,并与检务督察机制相衔接,以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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