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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税收优惠重在治乱

时间:2006年12月30日  02时31分   作者: 王丽丽 庄永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王丽丽 庄永廉) 今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对于地方政府超越权限范围,随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如何规范的?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史耀斌首先肯定了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是企业所得税立法主要解决的问题。此种现象持续多年,“就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超出了自己权限的范围,随意制定优惠政策,这一行为违反了税法。”

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被史耀斌形容为“解决问题的过程”,他说:“在制定优惠政策的问题上,各级政府究竟有多大权限,本法规定得很清楚。”

记者看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四章规定的是“税收优惠”,共12条,“涉及的是总的优惠政策方向、范围和原则”,史耀斌解释说:“本法同时规定‘具体的优惠方式、优惠对象以及优惠力度,由国务院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规定’。”这一授权在本法草案附则中予以体现。据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一并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为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后便提请明年人代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回答了本报记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刘修文说,立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属于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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