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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外逃后回国自首
哈尔滨一公司原经理依法得到从轻处罚

时间:2006年12月30日  02时31分   作者: 陈宝琨 程立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程立华) 犯罪后潜逃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从国外向我国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黑龙江省塑料公司基建办原主任、哈尔滨市万里装饰公司原经理、法定代表人孙德鹏,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孙德鹏于1986年任黑龙江省塑料公司基建办主任。1993年该公司成立黑龙江省万里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市万里装饰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二轻总会,孙德鹏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侦查查明,在哈尔滨市邮政街地段项目开发中,孙德鹏利用职务之便,将200万元拆迁保证金挪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其个人开发项目房屋9套、销售款29万余元,返还黑龙江省塑料公司。

2002年7月15日,哈尔滨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开始调查时,孙德鹏闻讯于当晚潜逃,并于2004年加入加拿大国籍。为了追捕孙德鹏,检察官多次做其家属工作并依法在网上进行通缉。今年3月中旬,孙德鹏在网上看到高检院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如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依法将给予从宽处理。3月27日,孙德鹏从加拿大回国,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归案后,孙德鹏对检察官称:潜逃国外3年多时间里,自己有很强的寄人篱下的感觉,生活陷入困境,“对自己所为非常悔恨”。

法院审理认为,孙德鹏挪用公款进行赢利性活动已经构成犯罪,鉴于其能回国投案自首,且赃款全部退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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