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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设职工董事监事企业面临处罚

时间:2007年01月08日  01时42分   作者: 王冬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冬梅) 企业不设职工董事、监事可能被处理,1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透露了这样的信息。

近年来,知名企业高管因挪用资金等罪被绳之以法的屡见不鲜,有专家分析,企业内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缺位是其症结之一,而发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客观上有利于预防犯罪。2006年9月29日,《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规定,职工监事可以监督公司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职工监事能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宋殿琛是来自生产一线的优秀工人,他当选职工监事后对监事工作颇有感触。

职工董事则在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社会保险、裁员等重大问题时,有权代表广大职工发表看法。为打消职工担任董事、监事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对拒绝建立该制度,不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提供履职条件的企业,《条例》规定,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让企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实现职工从源头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云晓明表示,《条例》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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