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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消委会烦恼知多少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细说消费维权四大瓶颈

时间:2007年01月29日  01时32分   作者: 徐选礼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事件链接】 春节临近,不少人都开始忙着去饭馆预定年夜饭,一报菜名,金猪贺岁、富贵有余……听上去很喜庆,可是花哨菜名背后却暗藏价格“猫儿腻”。这不,就在上海的一些饭店里,有一道“寿星同庆”的大菜,其实就是东星斑鱼,更名后菜价涨了100元;小青菜炒蘑菇和金针菇被带上了“安乐菜”、“发财菜”的帽子后,也身价倍增(1月23日《解放日报》)。

【访谈背景】 对消费者的烦恼,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干部杨剑昌深有感触。13年来,他先后成功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件305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9亿元。为了解消费维权状况,从2005年起,杨剑昌边调研边整理,最终完成一部长达10万字的调研报告:《中国消费市场发展与监管现状及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消费者和消费者维权部门维权时到底面临哪些困境?日前,杨剑昌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消委会维权时地位尴尬

记者:您长期在消费者维权部门工作,维权时,遭遇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杨剑昌:消费者委员会(简称消委会)的最大问题是权限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授权,很多问题,消委会想管都管不了。比如,深圳某集团利用虚假广告诈骗消费者上亿元,公安部门不立案,消费者投诉无门,消委会又无权要求相关部门监管,最后,只能借助媒体力量,予以揭露。

记者:您刚才说法律没有授权?

杨剑昌:是的,根子还在法律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消费者维权组织定性为社团组织,而社团组织的权力非常有限。可是,消委会真是社团组织吗?如果是,它应该到民政部门登记,靠会员缴费维持生存。

然而,事实上,它不是社团组织。消委会由政府批准成立,所有编制、经费都由政府保障,而且从全国各地来看,有的地方消委会人员是公务员编制,有的地方是事业编制,无论哪种情况,消委会都应有与其现实地位相匹配的行政权或其他权力,可是法律并没有授权,这使消委会在为消费者维权时颇有阻力,维权效果也受影响。

记者:据我了解,全国各地的消委会,至今连名称都没有统一。

杨剑昌:是的,消费者维权部门在北方叫“消费者协会”,在南方叫“消费者委员会”,上海、四川、重庆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是消委会法律地位尴尬的一个表现。

记者:2006年,苏丹红、红心鸭蛋等坑害消费者的事件没少发生,让消费者感觉消费市场监管不力。

杨剑昌:这个感觉是对的。某地曾出现过七八个管理部门,管不住一头病死猪的情形。根据职能分工,对于病死猪,质监局、工商局可以管,畜牧局、卫生局等部门也可以管,但结果往往相互推诿,谁都不管。分析起来,这与政府职能部门臃肿、职权不明晰不无关系。

按理说,根据《消法》,消委会有“查询”权,可以监督有关部门,敦促其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消委会是挂靠在工商部门的下属单位,如果工商部门不作为,它如何敢对自己的上级说不?

工作范围过于狭窄

记者:虽说消委会法律地位尴尬,但13年来,您已成功处理3000多起案件。

杨剑昌:实际上,办这么多案件主要靠协调。消委会目前主要是通过协调政府部门,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当好消费者代言人。其实,限于权限,消委会也只能通过协调,争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支持。我曾先后两次在深圳市人代会上提议,充分发挥消委会的协调作用。

记者:从您了解的情况看,消委会维权的第二个瓶颈是什么?

杨剑昌:消委会的基本工作内容无外乎五个方面:受理投诉、调处争议;检测商品、公告结果;教育宣传、引导消费;法律咨询、无偿服务;争取政策和法律支持。然而,目前很多消委会还停留在接受投诉阶段,工作范围相当狭窄。对商品检测虽然也尝试过,但各地多是各自为政。至于科学引导消费,争取政策法律支持,在很多地方还是白纸一张,开展不起来。所以,我建议国家授予消委会“双重监督职权”:即对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义务的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和对消费市场的监督职权,确保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高成本维权阻却消费者

记者:对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后,又是鉴定,又是打官司,很费精力、财力,等最后获得赔偿时,已筋疲力尽。

杨剑昌:是啊,买双皮鞋才几百元,可鉴定费就要几千元。为几十元或几百元去打一场官司,老百姓觉得很不合算。维权成本过高,很可能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也是消委会最不愿看到的。

记者:消费者不去打官司,通过消委会来调解不是可以减少维权成本吗?

杨剑昌:消委会的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经营者可能来也可能不来。而且,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调解失败,消费者还得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记者:打官司打不起,靠调解又可能失败,消费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杨剑昌:其实可以尝试建立消费纠纷仲裁法庭,快审快结快执。在我国有些地方,如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已尝试在消委会(当地仍称消费者协会)设立“维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较好地解决了消费者打官司难的问题。不过,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赋予消委会强制调查权和检查权,赋予消委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对失信经营者处罚太轻

记者:在调研报告中,您一再呼吁商家要“诚信”经营,靠商家自觉诚信靠得住吗?

杨剑昌:单靠商家的自觉当然不行,可以从教育和惩处这两个方面入手,引导商家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诚信的,给予荣誉奖励;不诚信的,给予法律制裁。

记者:很多经营者并不在乎法律制裁。

杨剑昌:但是对消费者来说,最有力的保护来自法律,只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失信经营者的处罚太轻,出售假货,最多双倍赔偿,难以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记者:那么,对不法商家就该加大处罚力度。

杨剑昌:任何经营者,都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那些不诚信的商家也是如此,他们如果觉得处罚轻、风险小,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便会有恃无恐地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这样的人,国家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大其失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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