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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案件可缩短办案期限——《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解读

时间:2007年02月04日  01时25分   作者: 林世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世钰)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犯罪、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期限,以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见三版)。

八类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根据《意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

八类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缩短办案期限

快速办理机制的“快”,主要体现在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上。《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同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意见》还规定,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各地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法院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与其联合制定快速办理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据了解,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较大比例。以2005年为例,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适用缓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约占起诉人数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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