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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打赢官司却拿不到赔偿,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折射出“执行难”的社会痼疾。针对近年来生效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较为突出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事人辛酸的背后是司法的尴尬和对法律权威的损害。这次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执行难”问题成为李春林代表关注的焦点。
李春林分析认为,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难”和“执行乱”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问题上,而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之不理,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还有极个别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就违法执行;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更重要的是,执行案件处理由一个或几个人决定,随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裁判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限于对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则无法开展监督,不能真正发挥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功效。李春林认为,确立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外部监督,是遏制“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效途径之一。
李春林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既是执行程序的内在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相适应,更是民事裁判执行现状的迫切要求。“这一做法既有国外的立法做法可供借鉴,也有合理的理论依据。”他认为,应根据民事裁判执行的规律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有关规定。他在议案中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将完善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纳入到法律修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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