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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代表:企业检察院也应纳入政法专项编制

时间:2007年03月10日  01时44分   作者: 李国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同样都是检察干警,职能也基本相同,可是装备、待遇、办公条件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提起前段时间慰问林区检察院检察干警的经历,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至今还感到鼻子发酸。

“每个月的工资平均不足400元,少的只有200多元,家里连把像样的椅子都没有,进屋就只能坐在黑糊糊的炕上——这就是我们林区检察干警的现实处境。”姜伟说,他以前就知道企业检察院的干警待遇不高,但没想到竟然差到这种程度。

姜伟所说的“企业检察院”,是指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在农垦、森工和铁路等系统设置的检察机关。“这些单位业务工作归上级对口单位领导,经费由所属企业承担,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分别由所属企业主管,上级检察院党组协管。”姜伟介绍说,企业检察院在检察系统中占有一定比例,“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例,现有农垦、森工和铁路检察院46个,占全省检察院总数的23.2%;编制1696人,占全省检察院总编制的18.3%。”

姜伟说,多年来,企业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能,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企业检察院在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了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司法职能的发挥。”

“首先,企业检察干警编制均为企业干部,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且来源各不相同,编制管理随意性较大。干警的选拔任用、检察官遴选和优秀人才选调、流转都无法按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进行,使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受到很大影响。其次,农垦、森工和铁路系统对所属检察院投入严重不足,企业检察干警与地方检法机关干警的工资收入相差悬殊,同工不同酬问题十分突出,导致企业检察院引进人才困难,而且人才流失严重,直接影响队伍稳定。第三,企业检察院的办公办案经费及物质保障全部由企业承担,受企业经济状况的制约,企业检察院办案经费短缺,基础建设薄弱,依法履行职能受到严重影响。”姜伟说。

“存在类似问题的,还不仅仅是企业检察院,企业法院的情况也好不到哪去。”姜伟认为,之所以产生这些消极后果,原因只有一个: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检察院、法院一直没有被国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为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姜伟特别提交了一份《关于解决企业检察院和法院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建议》,呼吁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企业检法两院干警的政法专项编制问题,将农垦、森工和铁路系统检法两院干警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使其享有与政法专项编制干警相同的公务员身份和待遇。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首先就要实现国家司法体系的统一。因此,规范企业检法两院的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姜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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