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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五大热点

时间:2007年06月06日  02时11分   作者: 李国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5月27日,中国首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内地和香港的80多位司法界、新闻界人士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热点问题展开了研讨。□本报记者 李国民/文 孟澍菲/图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所主任律师 庞正中(右)

  

光明日报法律处处长 黄晓(左)

香港《文汇报》资料中心主任 白净(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顺德(左)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 徐迅(右)

热点一: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研究员康彦荣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很多报社都拥有自己的网站,报纸也有相应的网络版。很多时候,一些报社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向作者的约稿或者作者投到其报纸上的文章上传到其网站上,以报纸网络版等形式进行传播,大量文章都被报社以这种形式重复利用,这显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此,北京金诚同达律师所主任律师庞正中认为,作者可以通过行使不同意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明确表示不同意把刊登在报纸上的文章上传到网络上。一旦对方超范围使用,就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光明日报法律处处长黄晓也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一项新的权能。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与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同的。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站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是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该条司法解释删除了。在这种情况下,报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把刊登在报纸上的文章上传到网络上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黄晓认为,报社可以通过公告形式向作者明示:向本报投稿就视为作者同时也同意将该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如果作者不同意就不要向本报投稿。当然,报社同时也应考虑提高稿酬标准。

热点二:有关转载的法律问题

在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转载。对此,很多报社都通过发表“不得转载”声明的方式,来禁止其他媒体转载自己刊登的作品。但庞正中认为,这种不得转载的声明,其效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果报刊社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其作出不得转载的声明肯定是可以的;但如果报刊社并不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其不得转载的声明就是无效的。比如外部的投稿、记者的非职务作品,报社就不能想当然将其视为自己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发表“不得转载”声明的方式维权是得不到保护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非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是享有转载的法定许可的。

香港《文汇报》资料中心主任白净介绍了香港的做法,她介绍说,香港的法律与大陆有所不同,香港只有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没有法定许可的规定。因此,香港不允许用转载的方式原封不动地照搬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使用其他报刊的报道,必须经过改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顺德则进一步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仅可适用于转载内地报刊刊登的文章,而不能适用于境外媒体刊登的作品。

关于转载,还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关注:《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与报刊之间的转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规定了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以及网络转载报刊的内容。但报刊如果想转载网络原创或者首发的文章或内容,该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对此,《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没有规定。专家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

热点三:一稿多投情况下首发媒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当前,时评类作品一稿多投的现象泛滥成灾,同一篇稿件,常常会先后出现在数家乃至数十家媒体的时评版面。这就导致了大量的重复传播和无效传播,严重挤占和浪费了有限的媒体资源。针对这一问题,本报副总编辑王松苗提出疑问:在作者一稿多投的情况下,首发媒体有没有权利向作者主张不许一稿多投?又该如何防止其他媒体使用自己用过的稿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和庞正中律师均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一稿多投”的明确规定,把稿子投给谁,由谁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作者对此有选择的权利,法律对此并不禁止,《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此进行限制。解决作品首发媒体的专有出版权问题,只能从合同规制的角度来加以完善,即报社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凡是投给本报并在本报刊发的作品,就不能再投给其他报刊。如果作者违反约定,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其他报社采用了同样的稿件,首发媒体可以行使专有出版权,对其进行限制和制止。

热点四: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的证明问题

山东《半岛都市报》法规处副处长陈鹏介绍说,他们报社最近卷入了一场蹊跷的侵权诉讼:《半岛都市报》刊登了一张照片,是该报记者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这张照片至今还保存在记者数码相机的存储卡里。但照片刊登后,很快就有人向该报主张权利,称照片是他的作品,《半岛都市报》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的证据是他在某网站论坛上发的一个帖子,在那个帖子里,确实有一张一摸一样的照片,而该帖子的发帖时间则早于《半岛都市报》刊登该照片的时间。陈鹏说,数码照片不同于传统的底片照片,很容易复制,论坛的发帖时间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报社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对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又该如何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

有同样遭遇和困惑的不止《半岛都市报》一家媒体,《重庆时报》法律事务部律师赵凌飞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他说,《重庆时报》目前也遇到了几乎一摸一样的官司,面临同样的举证难题。

庞正中也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类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已经无法用保存底片的方式来确定。《半岛都市报》、《重庆时报》遇到的还只是一个方面的案例,“我们还遇到另外一方面的案例,就是对数码照片完全进行了修改,制作了一个假的、新的数码相片,到法院打官司的时候,各方的举证都很难被法官采信。”庞正中认为,对于外部作者的图片投稿,报社可以采取与照片作者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对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责任加以说明和规定,“这样报社就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你无法一一审核原来这张照片是不是偷别人的,抄别人的,你的责任只能减到这种程度。至于最后你是否还应该承担把照片撤掉的责任,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白净则从内部管理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她介绍说,香港《文汇报》是这样操作的:所有记者拍摄的照片,都要把存储卡交给摄影部编辑,由编辑选图片,选出的图片会被立即录入服务器,并全部刻录成光碟,全部光碟都清楚地标明是何时拍摄的,并复制存档,此外他们还会详细记录记者拍摄照片的时间和地点。“你有光碟,有记录,当发生争执的时候就可以顺利举出证据。这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管理做好了,就不会发生举证不能的问题了。”

但赵凌飞并不认为这种方式可行,他认为,备份、刻盘,都只是报社自己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说服法官采信此类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官有理由怀疑证据是事后补充的。

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最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热点五: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问题

在多数与会者都在反复强调保护传媒业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研究室邹星博士却提出了与众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无疑是必要的,但另外一方面,如果这种保护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势必影响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如言论自由、公民的知情权等等,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担心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带来这样一种不良结果:“产权有了,知识没了”。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王四新也认为,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信息的自由流动是直接相违背的,与人们获取高质量的表达信息、便利地获得表达素材是直接相违背的。表达信息自由流动是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在这种大背景下,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会有碍于信息的自由流动。“人们的自由表达,这肯定是要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不全面的。”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徐迅对邹星和王四新的观点深表赞同,她认为,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表达自由、言论自由、艺术自由、艺术创作自由等诸多价值。她建议将来组织一场辩论,让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和侧重于保护表达自由的一方都充分发表意见,“这可能更有利于我们认识其各自的价值,理解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徐迅的建议得到了大家的热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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