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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权力干涉才能杜绝“舆论审判”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01时37分   作者: 志灵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要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6月16日《新京报》)。

由于刑事大案要案危害之大以及影响之广,其备受公众舆论关注也实属正常。但是,对于大案要案,法律的理性判断并不总能契合汹涌民意的感性认识,所以说,刑事大案要案的审理,总有汹涌的舆论压力如影随形。一旦法院无法抵挡住舆论的压力,作出违背法律理性的判决,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舆论审判”。

“舆论审判”的弊病自不殆言,其直接损害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种以多数人的民愤来剥夺少数人正当权利的现象,称其为司法审判中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为过。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防范“舆论审判”,体现的恰恰是对司法理性的维护,进而言之,也是法院对司法独立的“自我保护”。

不过,应该看到的是,虽然被称之为“舆论审判”,但舆论并不能直接对审判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这不仅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是因为舆论作为一种“软权力”,并不具备如行政权力那样直接干涉司法的“权力后盾”。因此,至少从法理上看,对于大案要案表达民愤是舆论再正常不过的反应,但这种自然的感情表达并不会构成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涉。

“舆论审判”之所以突出和强调“舆论”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恰恰在于,舆论虽然直接干涉不了司法审判,但它可以通过对行政权力施加民意压力来“曲线救国”。虽说目前民主化还没有达到民意和行政权力之间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地步,但显而易见的是,民意对于行政权力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高,更何况,满足民意要求有时也是一种“政绩”。另外,由于行政权力对法院的人事编制和经费有着绝对的控制权,所以《宪法》赋予法院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难免会沦为一纸具文。

事实上,行政权力和司法权之所以要彼此独立,恰恰反映了两者和舆论民意之间不同的逻辑关系。司法权只需要对法律负责,法官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别的上级,而行政权力由于源自民众的“授权”,所以必须对民意负责、受民意左右。因此,要消除“舆论审判”的制度土壤,关键不在于压制舆论对大案要案的“民意表达”,而是要消除舆论支配审判的逻辑链条。既然行政权力要对民意负责,以及司法权要独立于行政权,都是法治的题中之义,那么从制度上保障《宪法》规定的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性,就成为杜绝“舆论审判”的重中之重。

司法独立的独特价值在于,由司法理性所构筑起来的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来都不应成为“政治的晚礼服”,而是要和行政权力和舆论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谨防理性的法律判断迷失在感性的认识误区之中。毕竟,当舆论总能成为审判的直接效力依据时,除了导致司法的职业性荡然无存外,恐怕也为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民意借口,而这样的民意,或许只是行政权力借民意之名行干涉司法之实的幌子,最终损害的反倒是民意对司法公正更深层次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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