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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时间:2007年06月25日  05时07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

□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

□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如今很多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或正在进行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出台,1999年进行修订,现正进行第二次修订;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出台;2004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通过;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2003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强调了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2003年6月,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规程》。

□2004年5月,建设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004年7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7年3月,《物权法》通过,进一步明晰了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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