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荣庆 雨春) 7月4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该县肿瘤医院原院长刘裕志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至2004年6月,刘裕志任海安县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仪器设备及录用人员过程中,先后收受“回扣款”、“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万元。随后,迫于压力,他陆续上缴3.6万余元,实际收受贿赂数额近6万元。法院据此作出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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