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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2007年07月12日  02时10分   作者: 肖新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就刑事侦查工作而言,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前哨”作用,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到位,是当前亟须探索和深化的一个问题。从我市的工作经验看,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严格把握“四个坚持”,有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这一领域得以实现。

一、坚持“严打”政策,严中求稳定,凸显法治权威。审查批捕工作要把坚持“严打”方针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工作中注意做到“三个一”,即确定一个打击重点,就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宗教极端势力以及邪教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坚决严厉打击,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达到一个增强,就是把发生群死群伤的突发性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恶性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着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搞好一个跟踪,就是对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逐一跟踪监督,逐件落实责任。

二、坚持“少捕慎捕”,宽中求和谐,体现社会宽容。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捕原则,突出“四个尽量”,依法从宽处理:即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能尽量不定罪的坚决不定罪;办案中力求做到“五个统一”:即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机统一;彻底扭转“构罪即捕”观念,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作出决定前综合考虑“八大因素”:即主体是否属于“特殊类别”(未成年人或老、病、残、初犯、偶犯、从犯或怀孕、哺乳期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可能等。

三、坚持“实案辨析”,探索机制,避免执法随意。首先,加大控管力度,制定从宽标准:一是对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如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未遂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坚持不捕;二是对轻伤害案件严格区别对待;三是对情节较轻的盗窃案件,具有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盗窃案件,依法不予批捕;四是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单位业务骨干,逮捕后会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可酌情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其次,加强政策协调,注意宽有度严有节。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又注意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建立案件分类管理机制、轻刑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轻刑案件诉讼和解机制、未成年人案件宽缓处理机制、执法效果综合考评机制、公检法联系协作机制等一系列与轻缓刑事政策相配套的案件处理机制。

四、坚持“和谐发展”,求社会认同,提升服务水平。首先,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事特办”制度,“亲和式”讯问制度。其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定期回访制度,注重帮教工作;在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前,坚持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所在街区,了解其成长背景、平时表现、犯罪原因,慎重作出最后决定。再次,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伤害案件,坚持“圆桌式”调处,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注意“四个不”:不以任何理由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名誉,不随意传播其个人资料,不伤害其人格自尊,不任意披露其个人隐私。

(作者为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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