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一至四版>>特别报道>>本页

湖南130人向组织主动说明问题

时间:2007年07月12日  02时13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汤维骏 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近日向记者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公布后,截至6月26日,他从湖南省纪委了解到:湖南省已有约130人向组织主动说明问题,涉及金额约150万元。该省各级纪委将在7月份对已掌握的举报线索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卢乐云副检察长是全国检察机关业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介绍说,《八项禁令》中有些问题,已经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中有所表现。这些年来,凡是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该省检察机关都严格依法按照受贿罪进行查处。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子、汽车等物品”,办案中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将其“差额”以受贿论处;又如有些官员不用出钱就在厂矿公司获得干股,坐收渔利,“收受干股”只要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也是按受贿罪查处的。“2005年底,我们查办的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道生受贿案,中间就有收受‘干股’的受贿问题。”卢乐云告诉记者。

卢乐云还提出,一些新的犯罪形式、一些变相贿赂的新手段,现行法律中还有不少没有涉及。如“高利贷”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贷”一点钱给请托人,然后收取远远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这些算不算受贿?怎样认定?他同时表示:“作为检察机关,我们一定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真查处各种职务犯罪案件。”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