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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虽在对方 居间费用仍要返还

时间:2007年07月12日  02时06分   作者: 吴亮亮 朱永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基于居间合同的性质,即使因对方缘故致合同未能履行,中介公司仍不得索取居间报酬,预收的居间费用应如数返还。7月9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判决方达中介公司返还蔡英代办出国服务费2.6万元。

2006年12月,方达中介公司招收赴日劳务人员,蔡英向该公司报名。蔡英通过了体检并向中介公司交纳2.6万元代办出国服务费。后蔡英接到通知去苏州参加日语培训,但蔡英以“身体不好,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中断了培训。而后,蔡英并未出国。另查明,该中介公司是受上海一公司委托招工。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虽然是蔡英单方面不愿出国,但因中介公司没有促成蔡英与上海公司订立合同,中介公司还是无权请求支付报酬,故应返还所收的费用。(吴亮亮 朱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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