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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铁骨柔情护法行

时间:2007年10月12日  00时54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检察长 陈乃保

“法内情”让她泪流满面

长期以来,我们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这样的偏见,认为“法”与“情”是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似乎两者只能取舍,永远势不两立。其实,“法”与“情”是辩证的统一体。一方面,法不容情,它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容丝毫的“法外情”;另一方面,寓情于法,它要求检察官人性化办案,努力实现执法的最佳效果。这种情,是执法为民的“法内情”,是在法律框架内人性化办案的正义之情。

去年,我院破获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十万元的大案。初查时我们得知,犯罪嫌疑人的丈夫在半年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正在监狱服刑,他们的女儿才13岁。考虑到这一情况,我们在案件取得初步突破后,出于“情”的考虑,准备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便让其未成年的女儿能继续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然而,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我们发现此案的犯罪数额渐趋巨大,根据取证需要,我们果断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本案中“情”的故事并没有因此紧急叫停,这个残缺家庭中的13岁女孩牵动着检察官的心。我们委派干警联系案发单位,请他们关注嫌疑人的家庭困难;努力做通了曾与其有过矛盾的亲戚的思想工作,托他们关心照顾好嫌疑人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反贪干警们伸出援助之手,向这个特殊家庭捐款1000多元。得知困境中的女儿得到了“铁面”检察官们的柔情关怀,樊某感激得泪流满面。目前,樊某因犯贪污罪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几年来,我们坚持文明办案,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法治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办案中如需前往案发单位调查取证,或进入嫌疑人住宅搜查赃物,我们原则上禁用警车,尽量减少给嫌疑人特别是其亲属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我很赞赏在“中国轻纺城杯”首届长三角地区公诉人团体辩论赛上,我院代表队这样一句精彩的辩词——“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打击你的人,而是拯救你的心。”作为人民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寻找情与法的结合点,实现二者有条件的“兼容兼顾”,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适宜的行动。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 钟国庆

人性化关怀助破窝案

法是无情的,检察官必须在执法过程中去掉一切私利、私欲和私情;同时,法又是容情的,检察官只有怀着对人民的真情、对党的事业的衷情,才能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营造和谐社会的司法文明。每当法与情在工作中交会时,我们都会告诫自己要恪守以下准则:

捍卫法律尊严,做到法不容私。几年来,我院坚持以发生在检察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警示干警,让大家细算违法乱纪后欠家庭的感情账、欠社会的良心账、欠前途的政治账、欠一生的经济账,使大家能够在执法办案中自觉把握用情的尺度。今年4月,我们办理了一起农机站站长挪用社保基金的案件。接手案件后,各方面的说情纷至沓来。对此,我们顶住压力,将涉案人员审查起诉,最终为下岗职工解决了社保基金问题。

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法亦容情。办案中讲原则不是无情,而是要献出真情,以情动人。在侦查一起贪污窝案时,嫌疑人宋某上了岁数,又患有心脏病,羁押前检察官通知其子将药品、衣物准备齐全,并协调看守所为她安排了朝南的房间。嫌疑人杜某被羁押时,女儿刚做完阑尾炎手术。检察官安排她与丈夫通了电话,使她获知了女儿即将康复的消息,并对羁押一事向她的女儿严守秘密,令杜某十分感动。嫌疑人岳某觉得无颜面对社会和家人,检察官找她谈心,诚恳的开导让她放弃了轻生之念。其后,3名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使案件顺利侦破。

注重机制建设,理顺情与法协调运行的关系。2005年以来,我院针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情与法的冲突,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文明办案为主线,对所办案件实行回访制、责任倒查制和错案追究制;实现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办案人员、办案结果、接待制度和监督制约的“六公开”;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函和征询意见表,扩大监督渠道。2005年以来,我院实现了“四无”,即无错案、无超时限案件、无干警违法违纪、无对干警违法违纪的投诉。当一面面锦旗送到眼前,一句句谢意留在耳畔时,我们体会到的是情与法在公平正义的平台上,得到了最合理、最科学的融合。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检察院检察长 吕山

从想不通到心怀感动

情是人类的血液,没有情,生活就没了色彩;理是人类的神经,失去理性,我们就丢失了做人的准则。情理之间很难取舍,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却总要面临这两难选择,并尽力找到那最佳的平衡位置。

2006年初的一天上午,一份民事申诉状摆到了我院民行科干警的办公桌上。前来提交诉状的申诉人付某一脸愤怒:“法院判决不公,如果你们也不为我主持公道,我回去就把王某打残!”负责接待的干警先给付某倒上一杯热茶,请他坐下后诚恳地说:“您放心,我们一定会认真审查,把案件处理好,尽快给您答复。”

送走付某,办案检察官立即前往法院调阅了与此案有关的案卷。原来,付某因琐事与同村的王某发生了纠纷,两人厮打在一起,双方均受轻微伤。付某没有住院治疗,只是在家用点药伤口便痊愈了,而王某则住进了医院并在出院后向付某索赔医药费5000余元。法院的判决是由付某支付王某医药费2000元。经过研究,我们认为该案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付某的申诉应作息诉处理。当办案检察官把处理结果告知付某时,他一时想不通,情绪激动到当场就要将《不立案通知书》撕毁,并声称要对王某进行报复。办案人员委婉劝解,情理上表示同情,法理上给予批评,又以邻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应该和睦相处的道理来开导他。两个多小时过去,付某的情绪平缓下来,渐渐想通了,临走前他留下一句话:“是你们的真情感动了我,也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

像这样不起眼的小事,几乎每天都在我院上演着。情与法就这样因为检察官带着美好的感情勤勤恳恳做好检察工作结合在一起了。每一起既依法又合情处理的案件,都闪耀着理性与人性的光芒,它使这个并不完美的世界更趋于和谐美好,给人以希望和安慰。

□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 检察长 曹建煜

严惩宽缓用情更要用法

在长年的检察工作实践中,法、理、情时常撞击着我们的心灵。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而在恪守“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信条的同时,我们必须履行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职责。研究办理每一起案件,我们都慎之又慎,严格把握“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宽严,宽严有度”的方针,刚柔兼济,使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能在群众中赢得良好的口碑,以高质量的执法成果为辖区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今年9月6日下午,17岁的张某翻墙进入他人家中,窃得电脑主机一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为1039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经过详细调查,我们认为张某系未成年人,在学校一向表现良好,又是初犯,案发后主动退赔,应当宽缓处理。我们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又拟定了《“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风险评估意见书》。后者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和挽救工作,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家住新野县新甸铺镇的冯某,时常替人索账,自认为是替天行道。2007年3月下午,冯某在替他人要账过程中,用啤酒瓶将何某头部打成轻微伤。不久后,他又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要账过程中将周某扎成轻伤。公安机关于8月下旬将外逃的冯某抓获,9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冯某。我们认为冯某每次行凶加害对象明确,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虽然当时冯某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但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冯某劣迹累累,多次持刀行凶,以要账为名行伤害之实,社会影响极坏。最终,我们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批准逮捕。

办理上述两例案件的不同考虑和处理方式,表现出执法的“刚”与“柔”对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作用。法律的运作必须考虑人心与人情,正如古人说“无情未必真豪杰”,作为一名执法者,检察官也不是铁石心肠。对需要关爱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应吝惜用情;而对依法应予严厉打击的犯罪不徇私偏袒,则是对受犯罪危害的个人和社会用情。我们要以法律的准则明辨经纬,以至爱之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坦荡的胸怀来构建我们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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