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 检察长 郑法才
区别“私情”与“民情”
影响执法办案的“情”表现为两类:一是检察官的个人私情;二是在社会上有一定认同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情”。这两种“情”,我们应以不同的方法来应对,正确处理执法活动中产生的情与法的冲突。
以对职业的忠诚、对规范的严守来防止私情与法律的冲突。检察官首先是法律人,它要求检察官信仰法律,客观公正、秉公执法。检察官同时也是社会人,也有亲朋好友、七情六欲和喜怒哀乐,当然也就有自己的私情。检察官虽然是法律人和社会人的复合体,但在工作中占主导位置的身份仍然是法律人,在私情与公正执法的冲突面前,理所当然要为法律的神圣尊严牺牲自己的私情,这是检察官职业品格的必然要求。
以法律的宽容包容民情,实现情与法的相融。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的宽容性,这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对轻微犯罪的宽容,对过失犯罪的宽容,对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的宽容等等。遇到上述情形,我们应摒弃重办案数量轻矛盾化解的观念,对群众要求从宽、法律允许从宽、化解矛盾又需要从宽的案件,应依法果断适用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法律手段作从宽处理,用法律的宽容去包容、理解民情,从而实现法律本身固有的情愫。
以说理的机制引导民情,实现情与法的相融。检察官执法办案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不理解、不理智而要求法外开恩,甚至采取缠诉、上访、闹访等过激方式提出法外要求的情形。对此,不能因为当事人“难缠”就弃守法律底线,而是要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己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大道理去疏导其他“小道理”,引导当事人回到法律的框架内实现诉求。我院建立的履责说理机制,要求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把理说透。经过半年多的实践,目前已成功息诉25起。
以监督的权威顺应民情,实现情与法的相亲。在一些看似与法律冲突的民众情感中,也不乏充满正义的情感,他们要求惩治腐败、公正执法,这与党和人民对我们的要求是一致的。对此,我们就应该扶持公道、伸张正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担当好这一顺民情、平民怨的重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检察长 孟庆胜
办案讲和谐 同情有分寸
检察官在办案中该不该有同情心?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具备同情心,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官心理状态和心理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人际关系利益认同和心理认同的友善社会,对弱者或弱势群体的关爱是和谐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表现。司法权和执法权是柄双刃剑,检察官在行使过程中要慎思、慎行,在不破坏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多用同情心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把严肃的法律工作和办案活动赋予更多的宽容心和“人情味”,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人们和平相处。也只有具备同情心,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检察官只有成为有血有肉有同情心的人,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当然,办案中检察官的同情心并不是不受节制的。
首先,必须遵循司法法治原则,不得滥用同情心。司法法治原则即严格依法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应始终牢记法大于情,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确定案件的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作出立案与不立案、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决定,而不得滥用同情心,任意从轻处理。
其次,对被害人和弱势群体始终要有同情心。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对遭遇不幸的被害人抱有强烈的同情,秉公执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如依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帮助被害人树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在民行和控申工作中,检察官应本着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有错必纠;接待上访群众时,要热心、细心、耐心兼诚心。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要区别对待,应当从严的不徇情,可以从宽的要挽救,全面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质。面对严重刑事犯罪,要防止同情心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要同情犯罪者,尽力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尽量多考虑案件中的从轻因素,依法从宽。

□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 检察长 彭建华
有剑胆也要有琴心
情与法的论题由来已久,众说纷纭。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从司法实践和理性思维的碰撞中来探讨情与法的关系也许更直接、更有现实意义。
首先,检察官办案的唯一标准和尺度是法律,要敢于顶住压力,抵制私情和私利的诱惑。我院侦监部门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时,因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承办人是同乡,其家属便来到承办人的家里,一番说情后坚持留下了5000元现金。承办人不为所动,将5000元钱经院纪检部门退还给当事人家属,秉公处理了案件。
其次,要从执法为民的高度来办案,以检察事业为使命,以宽广的情怀对待家庭和生活。我院反贪局长杨志雄,是位敢吃苦、讲奉献的“拼命三郎”,每次办案都坚守在第一线。今年上半年,在突破上级交办的商业贿赂系列大要案的关键时刻,他的妻子被确诊患有乳腺癌,要马上动手术。心急如焚的他恨不得立刻回到妻子身边,但权衡再三后还是毅然留在了办案点。我代表院里看望了他的妻子,许多干警自愿在医院守护。那段时间,他上小学的儿子因东一家西一家地吃饭,患上急性肠胃炎,干警们又细心照顾孩子的生活。正是这种深厚的战友情、集体爱,使杨志雄连着几个月全身心投入系列大要案的侦办,最终取得突破。
再次,要做到情为民所系,在执法中以情动人,尽力挽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在办理一名刚满16周岁的中学生盗窃案时,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真诚悔罪,家长又及时进行了赔偿,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名中学生及其父母都感激不已,学校也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细心的帮教,这名少年的人生已步入正轨。
总之,在执法实践中的情与法之间,检察官应既有剑胆又具琴心,既杜绝私情乱法,又怀执法为民的大情大爱,依循“情融于法”之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宽缓处理,促进社会和谐,阐发“寓情于法”之义。

□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 检察长 刘虎
法亦容情提升办案效果
办案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法的世界里是否能容纳情的存在?情感是人类共有的意识,执法则是执法人员的一种社会行为。任何执法行为都是具体的,都在一定思想意识的指导下进行。这样,具体执法人员的情感就一定会对执法行为产生影响。如果执法人员的情感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道德观念相一致,执法人员就能做到正确执法,亦能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因此,教育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情感是非常必要的。体现在办案中,具体应把握好以下两方面的分寸:
依法办案,规劝说情。“案件一进门,两面都托人”,人情对检察干警来说无疑是个严峻的考验。面对四面八方说情的“进攻”,我们曾经以“躲”来应对,不接电话、绕道回家是常事。后来经过一番思索,我们改变了策略,直面并规劝说情者。凡有人来说情,办案人员都会向其讲明:说情即知情,说情人应当为破案提供线索,这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走上正途的唯一道路。实践中,从说情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和证据,常常为突破案件创造条件。今年8月,我们在办理市工商银行综合管理部劳资员曹某贪污养老保险金一案中,该行领导、曹某家属及朋友都多次找到办案人员,请求网开一面。办案人员耐心规劝说情者,很快收集固定了证据,果断立了案。
教育挽救,献出真情。一个执法者,应努力把尊重当事人情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理念统一起来,执法必严却不冷漠无情。今年5月,我院在办理黄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黄某是在校学生,作案时尚不满16周岁,又是初犯、从犯。黄某的家长发现孩子参与打人后,主动提出赔偿伤者医疗费1万元。本着挽救失足未成年学生的良好愿望,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办案检察官主动与法院沟通,在公诉过程中提出了从轻处罚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办案人员几次前往学校,耐心做校领导的工作,终于使黄某得以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业。